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录
我的股票|星洲网 我的股票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内

|

即时国内

|
发布: 4:47pm 23/04/2021

无法证明运毒摩托车属被告 · 控拥毒青年无罪释放

作者: 黄梓清
阿吉古马(左二)恢复自由身后与雷尔(右一)交谈。
阿吉古马(左二)恢复自由身后与雷尔(右一)交谈。

(北海23日讯)25岁男子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下面对死刑控状,因控方无法充分证明当年使用的摩托车属于他,北海高庭判决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阿吉古马于2017年7月24日晚上约9时30分,在威中汽车城某扁担饭店前被发现贩卖21.2克(16.6克海洛因及4.6克单乙酰吗啡),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39B(2)下同罚。

ADVERTISEMENT

一旦罪成他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非死刑,也可被判鞭笞不少于15下。

高庭法官拿督阿米鲁丁宣读判词时说,有关毒品是在摩托车上发现,第四证人能够证明毒品是从摩托车上被搜到、第一证人能证明毒品的类别及重量,因此控方成功证明由黑色塑胶袋装着的白色结晶粉末为毒品。

毒品非从被告身上搜出

随后,法官提出的几个关键问题,虽然控方证明了被告是在监督15分钟之下,同时在有关摩托车上被逮捕,但有关毒品并非从被告身上搜出,而在毒品旁发现的钥匙、水费单及电费单,皆不属于被告。

“该辆摩托车原本属于一名印裔人士,之后转卖给一名华裔,再卖给另一名印裔人士(最终拥有者),控方有权传召任何人上庭供证,然而控方却没有传召相关的印裔车主供证。”

他说,基于控方无法证明摩托车是由被告长期使用,或证明摩托车被偷或属于被告,因此也无法证明摩托车上的毒品是由被告负责管理。

基于以上关键问题,他宣判被告当庭释放,并在庭上解开手铐,恢复自由之身。此案的辩护律师为雷尔,主控官为诺艾妮副检察司。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