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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8pm 08/12/2021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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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案上訴失敗  法官:行為令國家蒙羞

上诉庭三司(左起)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拿督瓦兹尔阿兰。
上訴庭三司(左起)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拿督瓦茲爾阿蘭。

(布城8日訊)上訴庭三司一致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提出的上訴,並裁定維持高庭的判決,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

三司維持原判7罪皆成立

以拿督阿都卡林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於今早10時40分左右作出上述裁決。另二司為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茲爾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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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都卡林在宣讀簡單判決理據時指出,納吉在SRC的行為並不是為了國家利益,而是令國家蒙羞(National Embarrassment)。

他說,政府明知有關的政府相關公司沒能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還為有關的公司貸款提供擔保,是相當荒謬的。

他指出,政府為資不抵債的公司的貸款承擔所有風險,並不符合國家利益。“這是糟糕的財務管理。”

他進一步說,在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貸款給SRC的事宜上,納吉積極參與,以確保KWAP發放貸款給SRC。

指不關心KWAP貸款資金去向

“然而,在有關資金髮放後,上訴人(納吉)對資金的去向漠不關心,也沒有向SRC詢問資金的情況,也沒有詢問資金如何使用,以及用於什麼目的。”

“他甚至指示第二財長不要插手SRC的事務。”

阿都卡林指出,納吉這種行為只能說明一件事,那就是一旦該筆資金獲得擔保,納吉對它擁有總體控制權,那麼就可以自由地利用這些資金謀取個人利益。

他說,這體現在4200萬令吉的資金從SRC流入納吉的個人銀行賬戶。

“這不能說是為了國家利益而做的事情。這裡沒有國家利益,只有令國家蒙羞。”

因此,他指出,上訴庭三司認為,高庭法官裁定納吉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23條文罪名成立,是完全正確的。

(圖:美聯社)
準暫緩執行監禁罰款 

法庭今日批准納吉暫緩執行監禁及罰款,以便讓他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這意著納吉現階段不必坐牢及償還罰款,直到聯邦法院對納吉的上訴申請作出栽決。

控方認為,聯邦法院一般上會在3個月內,為納吉提出的上訴申請進行案件管理。

此案今早大約9時35分透過Zoom線上方式開庭,阿都卡林用了大約1個小時宣讀簡單的判詞後,宣佈上述裁決。

坐牢12年罰款2.1億

此外,上訴庭也維持高庭此前判處納吉的刑罰,即總共坐牢7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的刑罰。由於刑期同時執行,納吉只需坐牢12年。若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以5年牢獄代替。

從線上視訊畫面看來,通過Zoom聆聽裁決的納吉相當冷靜。

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在阿都卡林作出上述裁決後,申請暫緩執行監禁及罰款,以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他在陳詞時指出,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申請暫緩執行刑罰並非不尋常的事情。

阿都卡林批准沙菲宜提出的申請,同時維持納吉由兩名擔保人以200萬令吉保釋的條件,以及每個月需前往鄰近的警局報到兩次。

今日透過Zoom線上方式列席的辯方團隊成員有沙菲宜、旺艾祖丁、法漢、拉瑪哈茲蘭、艾莉娜、沙茜拉哈娜比、哈威德吉星、莫哈末法漢、旺莫哈末阿凡。

沙菲宜是基於兒子,也是辯方團隊律師之一的莫哈末法漢確診冠病,因此辯方團隊正在隔離中;納吉因曾到其律師事務所檢查此案的宣誓書和簽名,結果也需要隔離,所以今日沒有現身司法宮上訴庭。

以拿督希旦峇蘭為首的控方團隊都有列席,成員有阿斯魯夫副檢察司、蘇萊曼邱景輝副檢察司、唐納德副檢察司。

新聞幕後
2019年開審 去年下判

納吉被控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是於2019年4月3日在高庭開審。經過57天審訊及控方傳召57名控方證人後,於2019年8月27日正式完成舉證工作。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2019年11月11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和3項洗錢案所有控狀表罪成立,納吉需要出庭自辯。

辯方從2019年12月3日開始經過逾30天的辯護及傳召19名證人出庭,納吉選擇在證人欄裡宣誓為自己辯護,此案於去年3月11日完成自辯階段。此案隨後於去年6月1日進入口頭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在經過5天的口頭陳詞後,於同年6月5日完成口頭結案陳詞階段。

莫哈末納茲蘭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納吉7項控狀罪名成立,分別是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及1項濫權控狀。納吉在此案中被控的濫權罪名,被判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至於3項刑事失信罪名和3項洗黑錢罪名,則各項罪名被判入獄10年。納吉在去年7月30日針對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這意味納吉7項罪名共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由於刑期同時執行,只需坐牢12年。若納吉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以5年牢獄代替。

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申請暫緩執行監禁及罰款,法官批准申請,但增加100萬令吉的保釋金,這也意味著納吉是以200萬令吉外加2名擔保人保外。

以拿督阿都卡林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於今年4月5日聆審納吉提出的上訴,並在5月18日結束長達15天的聆審,今日宣判。

納吉被控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和3項洗錢的控狀

●第一項:涉2700萬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間,以公職人員的身份,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獲得委託管理SRC國際公司的40億令吉,卻涉嫌刑事失信挪用當中的2700萬令吉,牴觸刑事法典409條文。

刑罰: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或不超過20年、鞭笞與罰款。

●第二項:涉500萬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間,以公職人員的身份,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獲得委託管理SRC公司的40億令吉,卻涉嫌刑事失信挪用當中的500萬令吉,牴觸刑事法典409條文。

刑罰: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或不超過20年、鞭笞與罰款。

●第三項:涉1000萬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間,以公職人員的身份,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獲得委託管理SRC公司的40億令吉,卻涉嫌刑事失信挪用當中的1000萬令吉,牴觸刑事法典409條文。

刑罰: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或不超過20年、鞭笞與罰款。

●第四項:涉4200萬令吉的貪汙罪被告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以公職人員的身份,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涉嫌濫用職權接受SRC公司的4200萬令吉,以便給予政府保證,把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的40億令吉借貸給SRC公司,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23條文,可在同一條法令24條文下被罰。

刑罰: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貪汙款額或受賄價值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於2018年8月8日被“加控”,在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4(1)(b)條文的3項洗錢控狀。

兩項控狀指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透過即時電子轉賬與結算系統(RENTAS),分別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2700萬令吉和500萬令吉。第3項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2月10日,在同一地點以RENTAS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1000萬令吉。

刑罰: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5年,及罰款不少過非法活動獲取的資金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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