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合花(Lily)说,最近接获发展商通知可以领取新屋子(公寓)锁匙,可是,其中一个条件是必须先还4个月的管理与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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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心想,只要在每个月15日或之前还管理与维修费,就不会被征收逾期偿还的罚款利息。可是发展商管理公司的人员说,在业主与发展商签署的共管契约,已经清楚写明这一点。
请问:“我们可以不接受这些不合理的条款吗?”
答:陈钟灵说,假如业主与发展商签署的共管契约,已经清楚写明条款,这样只能接受,确实有些遗憾。
一般来说,他们收了4个月的管理与维修费,业主等到第5个月才继续每月支付。假设发展商收取的4个月管理与维修费是从6月算起,就是还到9月,到了10月,业主才继续支付。
我们需要看清楚他们设定每月支付管理与维修费最后一天的日期,例如是每月的14日,15日或是30日,尽量在这些日期前偿还,迟缴付将被征收逾期付款利息,这样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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