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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33pm 10/12/2024

殴打

残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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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控殴伤残疾女  不认罪不准保释

(吉隆坡10日讯)一名65岁男子被控涉嫌属于女儿,导致后者受伤,惟他对控状表示不认罪。

男子今日在地庭面控,他涉嫌于本月6日中午12时,在蕉赖康乐花园的住家,使用一根聚氯乙烯(PVC)管殴打28岁的亲生女儿,致使受害者额头受伤,双手、双腿及身体多处出现瘀伤和肿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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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违反刑事法典第324条文(蓄意伤人),并可与该法令第326A条文同读。

第324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第326A条文指出,任何使用武器或危险物品造成伤害的人,其刑罚可加倍,罪成者或被判更长时间的监禁、罚款或鞭笞。

主控官尼祖旺副检察司说,由于上述罪行不适合保释,因此不建议让被告保释,但如果法庭允许保释,保释金建议为1万1000令吉,并加上不得骚扰受害者及证人的条件。

被告没有代表律师,他向法庭表示,他没有担保人,也没法联系到家人。

法官西蒂莎基拉决定不允许被告保释,案件将于明年1月14日过堂,并给予被告时间聘请律师及让控方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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