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要开电子发票? 林冠英:将向税收局厘清


(八打灵再也4日讯)行动党主席兼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表示,他将向内陆税收局及相关机构寻求进一步的澄清说明,以了解为何慈善组织需遵守电子发票规定,因为它们已被豁免缴税,并不符合一般定义下的纳税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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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是否适用于年捐款或贡献超过15万令吉的合作社、非商业、非营利或慈善组织?”
他今日发表文告说,他收到这些组织的投诉,即它们是在社团注册局或合作社委员会注册的组织,但却被税收局通知必须遵守电子发票的规定。
他说,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82C条之下,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15万令吉的企业必须强制实施电子发票。
“目前,公众正在呼吁将此门槛提高至年销售额50万令吉,以便与销售与服务税(SST)的缴纳要求保持一致。”
他指出,根据第120(1)(d)条,若未开具电子发票、自开账单发票或综合交易发票,相关责任人可被处以不少于200令吉至不超过2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这无疑增加了这些组织的依法压力和财务负担。
他说,显然,税收局的要求依据是其指南中的一项规定,即“然而,若慈善组织的年收入(在此情况下指所收到的捐款)少于15万令吉,则无需开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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