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可敏提呈3法案 垃圾虫可判最高12小时社区服务 罚2千令吉



(吉隆坡4日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3项修正案一读,以推出社区服务新法,乱丢垃圾者可被法庭判处进行长达12小时的社区服务,同时罚款最高可达2000令吉。
此次修法所涉及的法令,分别是2007年固体废料管理及公共清洁法令(672法令),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133法令)。若罪成者为18岁以下的儿童,则不适用修正案下的刑罚,而是以2001年儿童法令的社区服务令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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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3项修正案是由房地部长倪可敏提呈一读,并会在下一次国会会议中提呈二读。
2025年地方政府修正案新增的第104a条文,并纳入“社区服务令”。凡违反法令第73(1)(a)(ii)条文下的细则,一旦罪成,法庭可裁定执行社区服务令,总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日服务时数不得超过4小时。
上述法令第73(1)(a)(ii)条文规定,必须确保公共场所保持清洁,防止污水污染环境,并禁止将废水排放、倾倒、弃置或排入溪流、排水道或其他水道,以避免污水流入公共区域。同时,该条文亦规范或禁止在这些场所冲洗或清洗人员、动物或物品。
法案指出,在社区服务令执行期间,被定罪者的社区服务须在获得书面授权的地方政府官员监督下进行。
法案表示,任何不遵守社区服务令的人士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处不少于2000令吉和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
另一方面,2025年固体废料管理及公共清洁法修正案新增VIIIA部分,即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公路丢弃固体废弃物。
修正案第77A(1)条文阐明,除非废弃物正确弃置于指定的容器内,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公路上丢弃、抛掷、放置或遗留固体废弃物,或指使他人进行上述行为。
“任何违反上述条文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
修正案新增的第77(2)条文规定法庭在颁布社区服务令前,须考量被定罪者的身心状况,并向其说明社区服务令的影响及未能遵守该指令的后果。
现有的法律规定乱丢垃圾者最高仅将被罚款500至2000令吉,且无须进行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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