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翻新法案的存在,正是要提供政府一个法源基础和角色地位,有效介入并确保城市翻新更有序且平衡地进行,而不是让开发商任意妄为。城市翻新法案不应是倾向开发商的法案。
城市翻新法案引起热议,追根究底,主要在弱势原居民的基本权益是否能在翻新计划中获得保障,而不是面对被暴力拆迁、驱逐并排除在计划之外。所以,政府不能回避这个疑虑,因为相比专业且财雄势大的开发商,居住在老旧社区、经济能力和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的原居民必然在沟通过程处在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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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是否有一套更公平的机制去处理每一项城市翻新案?
小型规模的建筑装修和翻新案申请,一般由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或建筑部门处理,并以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为法源主要依据。只要建筑图测和相关文件准备齐全,通常很快就会获得地方政府批准通过。
至于中型或大型的建筑改建、兴建乃至土地再开发案件申请,地方政府皆设有“一站式中心”(OSC),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针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审批。有关委员会由地方各局处部门主管和县市议员组成,也包括警察、消防、国家能源、水务局和排污公司等代表列席。然而,有关审议乃是闭门而非公开进行,一般民众很难索取到会议记录,以至在缺乏公开和透明之下,难免会给人黑箱作业观感,抑或容易引发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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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城市翻新法案通过之后,城市翻新的申请案件会否将并入OSC进行审议?还是政府将会在每个地方政府设立新的“城市翻新审议委员会”?
如果是前者,相信很难说服一般民众,也无法增添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反而更多是摩擦,因为当中存在许多灰色地带。如果是成立新的委员会,就应该一干到底,确保有关委员会是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进行案件审议,会议全程直播,也要允许民众和记者旁听,会议记录对外公开,任何人皆可查阅。
唯有如此,民众才能知道翻新案将会如何进行,以及谁在审议会议里说了什么话,做了哪些批示,一目了然。
“审议”的存在为什么重要?也许,审议委员会无法确保最好的城市翻新方案,但至少能防止最坏的翻新结果发生。审议委员会的最重要工作和价值所在,就是为“公共利益”作最后把关,在开会逐一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有关案件或土地产权范围与周遭环境进行严格品质管控,以及给予细部微调或改善之建议。
审议委员会也不能仅仅闭门造车,除了不同局处公部门单位代表列席参与,也应定期委任政府以外的建筑界、工程界、学术界、产业界和非政府组织等独立代表成为咨询委员,让会议更加平衡,拥有更多元和包容的声音,而不至于让审议过程过度倾向政府或开发商。毕竟,这是关乎一个可能影响民众未来20至30年生活的讨论。
总的来说,传统的再开发审议机制,决策往往乃缺乏民间参与,市民的角色常被忽略,也缺乏公私利益协商之空间,容易造成原居民因面对不确定性未来而产生恐惧和冲突。城市翻新法案的存在,正是要提供政府一个法源基础和角色地位,有效介入并确保城市翻新更有序且平衡地进行,而不是让开发商任意妄为。城市翻新法案不应是倾向开发商的法案。所以,如何确保有关城市翻新审议机制是开放、透明,且向民众问责,从而增添民众信心,或许是当下迫切思索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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