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4囚犯刑期被指越权 总检署申请司法覆核


(布城25日讯)法院较早前裁定本身有司法权检讨4名豁免死刑的囚犯刑期,总检察署针对此事提出司法覆核申请,联邦法院将择日开审,以让各造律师探讨有关裁决是否可扩大采用于另123名处境相同的囚犯身上。
法院原订于今日开庭审理总检察署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请,控方主张,法院较前以2比1多数票裁定本身拥有司法权去检讨4名囚犯的刑期,已属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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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于去年8月27日援引2003年死刑与终身监禁刑罚修正法令(联邦法院临时司法管辖权),裁定法院拥有司法权去检讨因贩毒罪而被判死刑、其刑罚后来获宽赦局减为监禁的4名囚犯刑期。
联邦法院两名法官,即丹斯里哈敏达星和拿督哈妮法一致认为,4名囚犯,即55岁的吉瓦、48岁的峇拉克里斯南、41岁的泰国籍普鲁萨及47岁的费里,他们的30年监禁刑期应从被捕日起开始算起,而非从宽赦局批准减刑之日算起。
另一名法官拿督诺丁哈山则持不同的意见。
控方随后援引1995年联邦法院规则第137条文入禀法院提出覆核申请,并认为两名法官的裁决已属越权。
探讨是否扩至另123囚犯
其中两名囚犯的代表律师拿督西华纳登今日向马新社透露,法院腾空今日的聆讯是希望各造有更多的时间,探讨法院较前的裁决到底是否可扩大采用于另123名处境相同的囚犯身上。
他说,法院已择订案件于6月3日过堂,以汇报案件的进展。
另外,其中一名囚犯费里的代表律师阿都拉昔指出,目前另有123名与此案处境相同的囚犯,他们的30年刑期皆从宽赦局批准减刑的日期起算,而非从被捕日起。
他解释,这意味着这123名囚犯在获赦减刑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并未被纳入刑期计算,这导致他们实际服刑期超过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2)条文所规定的30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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