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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pm 13/05/2025

车祸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周本兴

道路交通事故

星洲人时事观点

车祸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周本兴

道路交通事故

星洲人时事观点

周本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的严惩与意义

惊人的数据,不仅反映了道路安全教育的迫切性,也凸显了法律作为社会最后防线的重要性。除了加强公众对交通规则的认识外,具阻吓力的法律执行,才能有效遏制鲁莽驾驶所带来的悲剧。

根据《星报》于2025年1月15日的报道,截至2024年11月,全国共记录了高达58万5729起,其中有5939人不幸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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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忧心的是,约67%的死亡案例,即4014人,涉及的是摩托车骑士和乘客,主要集中在16至35岁的年轻族群。这意味着,平均每1小时56分钟就有一人因失去性命,每天约有14个家庭因此破碎。

如此惊人的数据,不仅反映了道路安全教育的迫切性,也凸显了法律作为社会最后防线的重要性。除了加强公众对交通规则的认识外,具阻吓力的法律执行,才能有效遏制鲁莽驾驶所带来的悲剧。

在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警方一般会援引第41(1)条文展开调查:“任何人若以鲁莽或对公众构成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且考虑当时路况、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导致他人死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被判监禁不少于5年、不超过10年,并罚款不少于2万令吉、不超过5万令吉。”

换言之,只要驾驶行为符合“鲁莽”或“危险”的定义,并与死亡结果具直接因果关系,就可被控上41(1)条文。

其刑罚包括,监禁不少于5年,不超过10年;罚款2万至5万令吉;吊销驾照不少于5年;重犯者则不得少于10年。

警方的调查流程通常如下:

1. 接获报案后赶赴现场;

2. 进行初步调查,包括收集刹车痕迹、监控影像、目击者证词等;

3. 开档调查(通常援引41条文);

4. 把完整报告呈交副检察司决定是否提控;

5. 若证据不足,也可能改为第43条文处理。

笔者曾经处理多起死亡车祸案件,一般上皆代表被告。

在其中一宗案件中,一名巴士司机因撞死交警而被定罪。尽管证据确凿,最终只被判监禁4年并赔偿家属1万令吉。许多人或许疑惑,为何不是判最低坐牢5年?

这是因为该案发生于2020年之前,当时41(1)条文尚未修订,监禁刑期上限仅为5年。而自法令修订后,刑罚大幅提升,目的就是传达一个清晰讯息:凡经证实为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死亡,必将面对严厉制裁,社会安全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

另一起案件则是两辆摩托车深夜碰撞,因现场无证人,法庭最终改以第43条文,即“疏忽或不小心驾驶”处理。该条文适用于未涉及明显鲁莽行为,但仍造成死亡或严重后果的情况。被告最终仅罚款1万令吉,并吊销驾照两年。

至于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汽车撞入快餐店致死顾客”事件,嫌犯的最终定罪仍需视多项证据而定,包括刹车痕迹、闭路电视画面、目击者证词等。至于嫌犯在灵堂上的悔过与道歉,顶多只能作为求情的因素,法院仍会以证据为本作出裁决。

正如一句老话所说:“意外和明天,不知哪个会先来。”出门在外,平安回家,是我们对自己与家人的最大责任。

愿我们都能敬畏生命,谨慎驾驶。守法,不是为了害怕法律,而是为了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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