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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发布: 4:04pm 14/05/2025

绑架16岁少女案

绑架16岁少女案

涉绑架16岁少女案  一家五口申请保外被驳

全国版/涉绑架16岁少女案 一家五口申请保外候审再被驳回
5名涉嫌在芙蓉绑架16岁少女的被告,通过代表律师申请保外候审再度被驳回。(档案照)

(芙蓉14日讯)一家5人涉及绑架少女的案件今日过堂,被告们通过律师呈上陈情书申请保外候审,遭法官驳回,案展6月9日再审。

面控的5名被告分别为第一被告莎斯娃妮(31岁)、第二被告法兴(23岁)、第三被告克森古玛(21岁)、第四被告博哈贾(32岁) 及第五被告斯薇西纳(23岁)。其中第一被告和第四被告为夫妻,其他3人为第一被告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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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5名被告涉嫌与他人共谋,在4月10日下午5时45分,在芙蓉新城Uptown Avenue绑架一名16岁少女,并意图索取200万令吉赎金,抵触了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罪成者至少可被判30年,但不超过40年监禁,并施以鞭刑。

5人在4月24日首次面控时否认有罪,当天代表律师哈珀星要求法庭给予两周宽限以提呈书面陈情书,惟今日哈珀星因仍在住院缺席这次的庭讯。

案展6月9再审

被告代表律师罗佳雯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法官择日再审,惟法官拿汀苏丽达则认为既然陈情书已经提呈并已择日在今天过堂,因此驳回代表律师的请求。

罗佳雯在法庭上以刑事程序法典第388条文为例,在此条文下,允许生病、16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女性可保外候审。

而法官根据上述条文指出,5名被告当中,其中第一被告和第五被告皆为女性。

然而,主控官诺娜兹哈则认为,即便有关案件不涉及终身监禁或死刑,惟也是属于严重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至少30至40年,而第一被告虽是女性,但她被视为案件主谋,因此不赞同让5名保释外出。

法官聆听双方的论述后,谕令5名被告均不能保释外出候审,案展6月9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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