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敏达星:不该赋权政府政党企业 诽谤法应限个人提告



(吉隆坡28日讯)联邦法院前法官丹斯里哈敏达星认为,诽谤法令应仅限于个人,不应赋予政府、政党或企业提告权利,他建议律师公会民事法与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其纳入修改1957年诽谤法令的提议内。
他今日在大马律师公会举行的《诽谤法改革论坛:重审1957年诽谤法令》上,回顾诽谤法律的历史时说,诽谤法律本是为保障个人声誉而设,与企业无关,古时候人们会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以决斗来一决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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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诽谤你,就挑战对方比武,输了甚至可能送命,但你的名誉会因此得以恢复,这就是诽谤法律的起源。”
他指出,1894年后,公司才被纳入可提告诽谤的对象范畴,声称他们的名誉受损。
企业诉个人诽谤权力不平等
他表示,名誉最初是指荣誉、尊严及品格等个人特征,而非公司所拥有的。
“诽谤法令应该仅限于个人,而非企业,因为大公司或即使是小公司,在面对个人时,会有权力不平等的问题。”
哈敏达星也直言,政府不应该被允许起诉个人诽谤。
他引述砂行动党主席张健仁2013年因发表“黑洞论”被砂政府及砂财政机构起诉诽谤案说道:“我无法理解政府怎么能拥有良好的执政声誉。政府又怎能用纳税人的钱来起诉自己的公民,来压制他们的批评呢?这说不通,但这就是现行的法律。”
联邦法院2018年做出标杆性裁决,即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有权起诉个人诽谤。
法院裁定政党不能诉个人诽谤
联邦法院2021年裁定,政党不能起诉个人诽谤,驳回马华起诉民主行动党国会议员林立迎诽谤的案件,哈敏达星引述此案说,既然政党不能起诉个人诽谤,那政府为何可以这么做?
哈敏达星表示,若道歉不是发自内心,根本毫无意义,认为诽谤案件中要求答辩人公开道歉的做法无实际作用,不应该将其纳入法律。
他也批评法庭在诽谤案中判处高额赔金,认为这背离诽谤法律的初衷,因起诉者的首要诉求是自证清白、恢复名誉,而非从中获取巨额赔偿金。
拉马仄凡:成“有钱人诉讼工具”
此外,大马律师公会民事法与法律改革委员会联合主席拿督斯里拉马仄凡说,媒体理事会及监察员法案或可作为老百姓处理诽谤案件的替代渠道。
他在线上参与该论坛时说,他认同诽谤法令经常被视为“有钱人的法律诉讼工具”,因只有经济条件较好的人,才有能力承担诽谤诉讼的高昂费用。
他以自身经验说,很多人满腔怒火地前来求助,但当他与他们讨论费用时,他们经常就此打住,不再前来。
另一方面,大马律师公会民事法与法律改革委员会副主席莎拉斯瓦蒂说,该公会呼吁改革诽谤法令,在保护个人名誉和维护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她说,这在政治批评和网络内容的案件中尤为重要,并表示任何诽谤法令改革的核心,都应侧重于加强捍卫事实和受约制特权。
该论坛的主讲人还包括大马律师公会民事法与法律改革委员会成员沙鲁阿兹万、诽谤法改革小组委员会成员哈妮法;主持人为民事法与法律改革委员会成员拿督莫哈末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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