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沙迪无罪释放|上诉庭: 证人前后矛盾 资金没作个人用途



(布城25日讯)上诉庭认为,前土团党青年团团长赛沙迪案中,一些证人的证词自相矛盾,有的为传闻证据,再加上赛沙迪没有一分钱用作个人用途,因此裁定他无罪释放。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决,撤销高庭宣判前土团党青年团团长赛沙迪的所有罪名,包括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钱罪名,并无罪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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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2岁的赛沙迪是在2023年11月9日被高庭裁决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黑钱罪成,判处7年监禁、鞭笞2下以及罚款1000万令吉。
他以18项上诉理据,向上诉庭申请推翻高庭的判决。
上诉庭法官拿督诺琳巴达鲁丁今日代表宣读判词时说,上诉庭针对赛沙迪指示从土团党的银行账户“提取”资金,以及作为“开销”的事项作出了厘清,确认“提取”及“开销”两者不能作为同样意思。
“上诉庭也接纳了上诉方律师的论据,即相关资金的作为‘开销’时,没有一分钱用作个人用途,而是作为土团党青年团的活动开销。”
她说,控方对于赛沙迪指示提款的证据,也过于依赖第13名证人(时任土团党副财政拉菲克)的证词,证人宣称“赛沙迪在2015年家里财务失窃后,要求‘提取所有’土团党账户的资金。
“不过,相关证人的证词也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针对其中关键部分一直重复表示已不记得。”
赛沙迪也是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前主席及麻坡区国会议员,他将可取回其保释金及护照。
另外,诺琳表示,针对案件的资金来源部分,上诉庭发现高庭过于依赖查案官的证词,而其中部分证据属于传闻证据。
她指出,其中第13证人拉菲克有承认,资金来源的筹款晚宴是由土团党青年团的莫哈末韩沙及努鲁依达雅所负责,他本身没有涉及。
“上诉庭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检控方理应传召莫哈末韩沙及努鲁希达雅,但是控方并没有这样做。”
她说,这导致关于在反洗黑钱罪名下的非法收益指控没法成立。
“高庭法官虽然没有说第13证人拉菲克是可信证人,并认为他的证词一致,但是上诉庭对这点并不认同,因为我们发现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上诉庭也认为,高庭明显没有从所有角度去审视全面证据,以致赛沙迪没有辩驳的机会,对此我们认为这存在误导判决,这可作为上诉方在案件的得分。”
另外,上诉庭认同,上诉方律师提出汇入土团党青年团账户的筹款晚宴所得款项,是来自赛沙迪呼吁支持者捐款支持其麻坡区国会议席竞选活动所得,款项归属权可以视为赛沙迪所有,因此他挪用资金的指控并不成立。
她指出,第13证人拉菲克的角色仅限于提供如何接收捐款并根据赛沙迪指示将其转账的协助,他并非能完整讲述有关12万令吉资金流动的控方关键证人。
“第13证人在其证词中承认筹款活动是由主持莫哈末韩沙,并通过筹款晚宴筹得资金。既然第13证人并未参与筹款活动,唯一能够就相关问题作证的人应是莫哈末韩沙。”
她说,莫哈末韩沙和另一位证人努鲁希达雅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们与这笔公众捐款的来源直接相关,控方未在审讯阶段传召他们作证,使本案出现证据缺口,并触发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g)条文所规定的推定条款。
“控方严重依赖第13证人的证词,然而我们发现第13证人在证词中前后矛盾。在交叉盘问时,他试图以本来指的是土团党青年团账户资金,而非那12万令吉为由作出解释。我们必须谨记,上诉庭在检视原审裁决时应审慎对待证人的可信度,因原审法官具有直接观察证人举止的优势。
“尽管如此,即便依据庭审记录,我们仍发现第13证人的证词存在大量矛盾,因此其证词不应被接纳为可靠证据,相反赛沙迪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53及62条所录取的证词指出,他为竞选活动花费了至少17万令吉。”
她也指出,第28证人也就是案件调查官在交叉盘问中确认了这一说法。
她说,上述17万令吉开销超出了其马来亚银行账户中所持有的资金,即原先土团党青年团账户转来的12万令吉;其中9万令吉在竞选期开始前转账,余下3万令吉则在竞选期间(2018年4月21日)转账。
“赛沙迪并未将手上所持17万令吉存入银行再取出,而是直接用于竞选活动。他始终坚信这笔钱来源于筹款活动。换言之,原本土团党青年团账户中的12万令吉已由赛沙迪手上的17万令吉现金替代,并于竞选期间完全用尽。”
她指出,因此,最终转入土团党青年团账户的10万令吉可视为赛沙迪个人财产。
她说,控方必须排除并证明该笔款项并不属于赛沙迪,然而第28证人在问询中坦言,并未对此展开调查,理由是该笔12万令吉在竞选结束后并未再流动。
“我们认为,这一调查疏忽构成严重问题,控方无法证实这笔钱不是赛沙迪的。”
她指出,再者,控方无法确认这笔钱存入的是土团党青年团账户,而非土团党账户。
“第28证人承认两账户性质并不相同。第11证人和第13证人的证词亦证实捐款被用于政治筹款用途,第13证人在交叉盘问中也同意此说法。
“第13证人的证词存在重大矛盾,其在主审、交叉盘问及重审中证词反复,显示其证词难以被信赖。辩方推测,第13证人可能因受反贪会压力而配合控方指控。”
另外,上诉庭认为,土团党青年团决定冠病疫情期间拨款帮助人民的事项,并无明确金额,赛沙迪亦无指示拉菲克提取100万令吉的实际数额,而该实际数额并非由赛沙迪所决定。
“然而原审法官未评估相关证词是否可信,仅加以复述而未作裁定,这是明显错误。”
诺琳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2A(1)条,法庭必须考量全部证据,并就案件是否达致“合理疑点之外”的证明标准作出裁决,而原审法官未能履行此职责。
“在这些关键证据未获考量之下,原审裁决显失公正,构成法律上的“误导”。故此,我们一致认定控方未能证明该笔12万令吉资金属他人所有,未能构成刑事法典第403条(滥用资金)下之罪行,亦未能成立任何有关洗钱的附带指控。
“审判过程中高庭法官未依法考虑所有可采证据,致赛沙迪蒙受司法不公,上诉庭宣判撤销赛沙迪的所有指控,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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