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局代理商若已逝 收入无需扣税2%


(吉隆坡30日讯)内陆税收局指出,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7D条文,针对已逝世的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EPP),公司无需再对其支付的现金款项进行2%税款扣缴。
内陆税收局今日发表文告解释,第107D条文规定,公司必须对支付予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的现金款项扣税2%,这项规定仅适用于获公司委任,并因销售、交易或计划项目而获取收入的本地税务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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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第2条文将“个人”定义为仍在世的人,若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已逝世,便不再被视为“个人”,鉴此,自2025年8月1日起,针对已故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的付款将不再适用2%扣税规定,内陆税收局也不再接收这类扣税付款。
逝世后相关收入需在遗产户口下申报
若在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逝世后仍有相关收入,该收入须由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合法代表接手,并在遗产户头(TP)下申报。
相关人士须前往任何一间内陆税收局办公室,完成纳税人死亡通知书(CP57)及提交以下文件以注册TP户头:
1. 死亡证副本;及
2. 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副本。
内陆税收局指出,CP57表格可于官方网站(https://phl.hasil.gov.my/pdf/pdfborang/Borang_CP57_1.pdf)下载。
该局呼吁,付款公司以及逝者的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应全面了解这项规定,并依法妥善处理逝者收入,以符合现行税务法律及程序。
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络当局:
a) 内陆税收局联络中心:03-8911 1000 / +603-8911 1000(海外)
b) HASiL 线上聊天
c) 官方网站客户回馈表格:https://maklumbalaspelanggan.hasil.gov.my/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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