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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05pm 02/07/2025

总检长

特赦附录

纳吉居家服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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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居家服刑案

纳吉居家服刑案 | 总检长:不该列证据  质疑特赦附录真实有效性

纳吉居家服刑案|总检察长质疑特赦附录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莫哈末杜苏基(中)为案件出庭陈词。(蔡伟传摄)

(布城2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指出,上诉庭三司以2对1票的裁决,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发出司法检讨准令时,并未对所提到的居家服刑的真实性进行分析。

他不否认有关特赦附录的存在,但其真实性以及有效性是存在质疑的,因此有关的特赦附录不该被纳为呈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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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6日,上诉庭以2对1票的裁决,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向他发出准令,以在寻求证实前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一事,展开司法检讨。

在4月28日,联邦法院向总检察长发出准令,以针对上诉庭向纳吉发出的司法检讨准令,提出上诉。

以丹斯里哈丝娜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聆审总检察长挑战纳吉司法检讨的实质上诉理据。另二司为拿督扎芭丽雅和拿督哈妮芭。

莫哈末杜苏基陈词时指出,在1994年上诉庭条规第7(3A)条下,明确规定了在上诉阶段,当事人若要提交进一步证据(新证据),即原审阶段未提出的证据,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获准,包括了该证据在原审时尚未产生或当时虽已存在,但当事人即便尽到应有的努力亦无法取得。

他也引述判例指,在上诉阶段接受的新证据必须与案件相关且重要,以及新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无证据显示曾联系王宫

他说,早在2024年2月12日,答辩人(纳吉)已收到可靠消息,得知除了2024年1月29日签发的批准减刑,苏丹阿都拉还另行签发了一份特赦附录。

“然而,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答辩人曾尝试与国家王宫或彭亨王宫联系,以获取该特赦附录。”

他指出,答辩人的儿子拿督斯里莫哈末尼查是彭亨州行政议员,且经常能接触彭亨苏丹阿都拉,但尼查仅在高庭作出裁决之后才取得该特赦附录。

高庭是在2024年7月3日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因法庭发现支持纳吉主张的4份宣誓书,都属于“道听途说”。纳吉随后针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并申请纳入新证据,即所提及的特赦附录。

总检察长进一步陈词指,所提及的特赦附录是否构成依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所发出的特赦令,被强烈质疑。

“因此,答辩人未能满足判例中所确立的要求,即证据必须真实或可靠,且不得明显令人难以置信或存疑。”

总检察长同意上诉庭在1月6日的少数判决,即裁定答辩人在取得特赦附录方面未尽到应有的努力,导致无法在高庭审理有关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之前,取得有关的特赦附录。

特赦附录没元首印章签名

他也说,答辩人所提及的特赦附录没有国家元首的正式印章或签名;收件人是总检察长,而非监狱局总监;没有联邦直辖区部长的签名;在格式和结构上与批准减刑的文件存在重大差异,尤其是未提及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由赦免委员会所提供的任何建议。

2022年8月23日,纳吉因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被判入狱,被监禁在加影监狱。

特赦局于2024年2月2日宣布,纳吉获准刑期减半,从原本的12年减至6年,而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2024年4月1日,纳吉向高庭申请准令,以在寻求证实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一事,展开司法检讨。

沙菲宜:为第三方文件
纳吉服刑无法获特赦附录 

另一方面,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陈词时指出,所提及的特赦附录是第三方文件,而其当事人(纳吉)在监狱服刑中,无法直接取得有关的特赦附录。

他说,在2024年8月17日,苏丹阿都拉传召尼查觐见,才得以取得有关的特赦附录副本。

副文/纳吉居家服刑司法检讨案/总检察长:质疑特赦附录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沙菲宜为案件出庭。(蔡伟传摄)
未经元首同意不得庭上使用

“即便如此,该特赦附录仍有注明,即未经国家元首同意,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他指出,关键时间段是从2024年8月18日到2024年12月2日,大约3个月半左右。

沙菲宜说,在尼查的宣誓书中,后者承认曾提交过多项请求,但并未获得苏丹阿都拉的御准,直到2024年12月2日获得苏丹阿都拉的同意,使用有关的特赦附录。

“就在同一天,尼查的代表律师迅速准备好宣誓书,随后入禀上诉庭,作为纳入新增证据申请的支持文件。”

他指出,纳吉已经尽了应有的努力,通过尼查以取得有关的特赦附录后,入禀上诉庭。

曾向7造发函核实附录存在

沙菲宜进一步指出,纳吉也曾向7造,包括了大马政府、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等发出书面函件,以核实该特赦附录的存在。

他说,此举说明纳吉早已采取直接行动,积极获取特赦附录以入禀上诉庭。

此案将于7月9日续审,沙菲宜会继续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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