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拉坠楼案 | 查拉家属律师:最高囚1年太轻 “应更重罪名控嫌犯”


(亚庇19日讯)查拉家属的律师希望,检方能够以更严重的罪名提控涉案嫌犯。
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昨日透露,将在明日以刑事法典第507C(1)条文,提控5名涉嫌霸凌查拉的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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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拉家属的律师团队今日文告中表示,他们已要求总检察长重新考虑其决定。
他们说,总检察署未采用相较于刑罚更重的刑事法典第507D(2)条文,而是以刑罚较轻的第507C(1)条文进行提控,已令家属感到担忧。
以507C(1)条文提控罚太轻
他们认为,总检察署以刑事法典第507C(1)条文提控的刑罚太轻微,并希望总检察署改用刑事法典第507D(2)条文,即涉及挑衅他人自残或伤害他人的罪行。
“我们呼吁总检察长重新考虑,以第507D(2)条文提控这些青少年。”
他们说,若现有证据不足以确保在这个条文下定罪,他们希望检方能暂缓提控,并从这个角度展开进一步调查。
他们补充,但若已有足够证据能够以第507D(2)条文提控所有涉案青少年,他们祈望他们能在该条文下面控。
查拉家属的6名律师为哈密依斯迈、沙兰祖夫里、礼兹万、莫哈末洛曼、莫哈末沙鲁尼占及法拉。
根据法律规定,第507C(1)条文的最高刑罚为坐牢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至于第507D(2)条文规定,若因挑衅导致他人自残行为,其刑罚与前者相同,但若受害人因此企图自杀或自杀身亡,监禁刑期最高可延长至10年。
律师团指出,他们担忧检方拟以第507C(1)条文提控,因为这可能影响未来针对嫌犯的案件。
“如果嫌犯人在明天或未来数日内认罪,根据一罪不二审原则,他们日后将无法再以第507D(2)条文或更严重的罪名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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