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阿当拉兰涉贪 “为何同意缴罚金撤控”



(吉隆坡22日讯)反贪污及朋党主义中心(C4)质疑控方,为何同意让在选择性招标(Jana Wibawa)计划涉嫌12项贪污和洗黑钱控指控的土团党泗岩沫区部署理主席阿当拉兰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92(1)条文之下,缴付410万令吉罚单的建议,继而让后者以此为由撤销所有控状。
C4发文告指出,控方原本仅寻求“释放不等于无罪释放”(DNAA),惟法庭最终裁定阿当拉兰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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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强调,“罚金和解”仅适用于反洗黑钱法令下的罪行,但阿当拉兰同时面对2009年大马反贪会法令第16条文下的贪污控状,而该法令并无类似可和解的条文。
指控方没清晰标准透明解释
“换言之,撤销5项贪污控状完全是控方自由裁量的决定,且没有清晰标准或透明解释。这不仅削弱了公众信任,也凸显现行非审讯式和解机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C4补充,控方未有公开阿当拉兰呈堂信件的详情,亦未说明接受和解提议的具体理由,进一步加深社会疑问。
该组织指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上周在国会宣布,总检察长与检察官职权的分拆方案预计将在8月底提呈内阁,以回应长期以来外界对“总检察长兼任检察官”制度的批评。
分权改革不足以解决信任赤字
然而,C4认为,仅靠分权改革,仍不足以解决司法体系的信任赤字。
“检控机关长期依赖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的广泛自由裁量权,能决定是否提控或撤销案件。这种无限制权力不符合民主制度原则,检控官的权力必须受到合理与必要的约束,以确保公义。”
因此,C4呼吁总检察署清楚交代,撤销反贪会法令控状的实际理由,并制定及公开透明的检控指引,仿效英国《皇家检控署守则》,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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