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强控性侵案| 律师促联邦法院接纳女佣“诬陷声明”



(布城27日讯)霹雳州前行政议员杨祖强被控性侵女佣上诉案进入联邦法院聆审阶段,其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主张,辩方向高庭提呈据称女佣承认诬陷的声明属于直接证据,并非传闻证据,因此应该获得法庭接纳。
怡保高庭于今年3月7日裁定,辩方所提呈的新证据未能带出合理疑点,且属不可采信的传闻证据,因此不应列为审讯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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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德今日在陈词时说,该份志期2024年5月22日的书面声明,是证人柏都拉曼依照女佣布特丽阿育的指示所拟,两人于5月20日会面,布特丽阿育当时向他陈述相关内容。
他说,柏都拉曼于今年2月5日在高庭供证时逐字读出声明内容,因此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60(1)(b)条文,相关证据应予以接纳。
他说,女佣在案件审结后已不在大马境内,而柏都拉曼供证指出,两人在5月20日会面时,他曾告知布特丽阿育作伪证是严重罪行。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确有充分理由合理推断,布特丽阿育不会愿意,也没有准备为上诉人的利益而踏足马来西亚,以撤回她的虚假证供。”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为首的三司今日审理杨祖强就性侵女佣案所提出的上诉;另两司为联邦法院法官拿督诺丁哈山和拿督哈妮峇。
旺阿末法立提问,为何布特丽阿育在声明中并未说明自己因害怕被逮捕而不愿出庭。对此,郑宝德回应,虽然声明没有写明,但在声明以及柏都拉曼的口供中,已说明作伪证是严重罪行。
他指出,根据刑事法典第193条文,作伪证可判处监禁最高7年,同时有关行为也是可引渡的罪行,而女佣的书面声明让她可能面对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符合证据法令第32(1)(c)条文所列的条件,即证人身在国外难以传召,以及声明内容会让签署人可能面对提控,因此女佣未能返马供证。
怡保高庭于2023年7月27日裁定,杨祖强于2019年7月7日晚上8时15分至9时15分之间,在怡保一间住宅房间内性侵一名当时23岁的印尼女佣,罪名成立。
他因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被判入狱13年及鞭笞两下。之后,杨祖强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诉庭于2024年3月维持杨祖强的罪成判决,但将刑期从13年减至8年,鞭笞刑则维持不变。杨祖强随后再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同年11月12日,杨祖强获准向联邦法院提呈新证据,以期推翻性侵女佣的罪名。联邦法院随后将案件发还高庭审理,以考量所有证据,包括5份文件及其他附加证据,其中一份为所谓受害者承认诬陷的声明。
当时,女佣通过其委任律师柏都拉曼声称,自己诬陷杨祖强,因为她签下为期3年在杨祖强家当女佣的合约,即从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她想提前终止合约返回印尼,但遭到当时的雇主杨祖强反对,于是谎报遭到性侵。
女佣也在声明中说,为自己给假口供感到后悔及道歉,并委任柏都拉曼拟出声明,希望撤回对杨祖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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