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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7pm 17/09/2025

许景城牧师失踪案

准上诉

罪成勒索男

许景城牧师失踪案

准上诉

罪成勒索男

许景城牧师失踪案 罪成勒索男准上诉

许景城失踪案相关勒索案,林振南获准上诉
林振南的代表律师玛诺哈然。(陈静慧摄)

(布城17日讯)上诉庭三司今日批准一名曾担任兼职电召车司机的华裔男子林振南(译音)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允许他就企图勒索失踪华裔牧师许景城儿子而被判罪成的判决,提出上诉。

由拿督莫哈末再尼、拿督诺琳和拿督莫哈末拉兹组成的上诉庭三司,是在聆听了林振南(39岁)的代表律师玛诺哈然以及代表控方出庭的吴少玮副检察司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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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林振南被指于2017年3月6日,晚上9时46分左右,在八打灵再也的一家商场,向许书豪(许景城的儿子)勒索3万令吉,作为释放许景城的款项。他因而抵触刑事法典385条文,并与刑事法典511条文同读。罪成者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鞭笞,或当中的其中两项刑罚。

律师:勒索控状存缺陷

许景城自2017年2月13日开始失踪至今,闭路电视画面显示,他是被人强行掳上车。林振南通过手机WhatsApp联络许书豪,指本身拥有掳人案的相关消息,但开口要求3万令吉;后者马上联络警方,林振南随后于2017年3月15日被控。

玛诺哈然在陈词中提出数个法律问题,其中就包括了,在涉及刑事法典385条文下的罪行控状中,若同时援引刑事法典511条文(企图犯罪),而第385条文本身已涵盖了企图进行勒索的成分,那么当控状同时写明‘已进行勒索’时,是否会导致该控状存在致命缺陷?

他说,刑事法典385条文是企图勒索,但是上述控状则指林振南已犯下勒索罪行,因此,控状是存在缺陷的。

他指出,林振南因此入禀法庭申请取得准令,以提出上诉。

吴少玮在书面陈词中指出,刑事法典385条文把勒索定为犯罪,也就是用威胁或制造恐惧的方式,企图拿到钱财。

“在此条文下,不需要真的拿到钱,就已经构成犯罪。”

书面陈词指出,可以确定首名控方证人(许书豪)是在因担心父亲受伤害而产生恐惧的情况下,被不诚实地诱使向被告交付有价值的财产,这已经符合法律对勒索罪名的要求,即必须存在让人产生恐惧并通过不诚实手段诱使其交付财产的情形。

在考量了玛诺哈然和吴少玮的陈词后,三司一致批准发出上诉准令予林振南。

2023年控企图勒索罪成

推事庭是于2023年3月24日宣判林振南企图勒索罪名成立,被判罚款7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18个月监禁取代。

林振南针对推事庭的这项判决向高庭提出上诉,高庭于2025年5月30日驳回上诉。

他随后入禀上诉庭,以寻求上诉准令,就企图勒索许景城儿子罪成的判决,提出上诉。

许景城的妻子刘秀玉于2020年入禀法庭起诉政府和12造,包括警方、总警长及数名高级警官。大马人权委员会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召开听证会调查许景城失踪案,把许景城失踪原因归咎于武吉阿曼政治部,并指他是被“国家执法人员强迫失踪”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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