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强性侵女佣案| 大法官:盘问过程未被动摇 “女佣证词可信”



(布城1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在裁决中指出,受害女佣曾供称,她在案发后受到上诉人警告,不得将其行为告诉妻子,否则他们二人都会死,而她(受害女佣)会第一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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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受害女佣的证词不仅在盘问过程中未被动摇,且还获得其他证据佐证,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其证词的可信度。
案后冷静举止须依整体证据分析
针对受害女佣的可信度,上诉人的律师辩称,受害女佣在案发后的举止,并不符合遭强奸的表现。上诉人的律师指出,受害女佣在事发后曾到浴室清洗自己、用拖把擦拭上诉人的精液、清洗拖把,并在会见第6名、第7名及第23名控方证人时表现冷静,显然不像是遭强奸者的行为。
对此,旺阿末法立强调,然而,受害女佣的举动必须结合整体证据来分析。
“第15名控方证人(受害女佣)在案发后,曾以慌乱及哭泣的状态三度致电第3名控方证人,向其透露自己遭强奸的事实,并在报警前向第16名控方证人(载送女佣前往警局报案的司机)哭诉,进一步展现出符合受害者的反应。”
他说,此外,法医报告亦显示,受害女佣的处女膜出现新撕裂伤痕,与其所述遭遇相符。
“这些证据整体上强化了受害女佣的供词,这支持了强奸事件确有发生。”
女佣隐瞒事实不想母担心
旺阿末法立指出,受害女佣在案发两个月后,在印尼大使馆与母亲会面时并未透露自己遭强奸的原因,这已在庭上获得解释。
“她(受害女佣)在接受盘问中表示,之所以隐瞒事实,是因为‘感到内疚,不想让母亲担心。”
旺阿末法立指出,联邦法院三司认为,这番解释合理,并非难以置信。
针对上诉人律师也质疑,案发房间内用于擦拭精液的拖把上,并未检测到上诉人的脱氧核糖核酸(DNA),他指出,庭上证据显示,受害女佣在事发后,使用已沾有肥皂水的拖把擦拭地板上的黏稠液体,随后还将拖把清洗。
“因此,是否能在拖把上检出上诉人的脱氧核糖核酸,仅属佐证性质,并不会影响控方的整体举证。”
缺DNA证据不影响案件成立
旺阿末法立进一步说,只要已有充分证据足以在“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下证明强奸罪成立,即便缺乏脱氧核糖核酸证据,也不影响案件的成立。
他说,射精并非强奸罪的构成要素。
“在整体证据的脉络下,拖把上未检出上诉人脱氧核糖核酸的情况,并不削弱第15名控方证人的可信度。”
觉得自己肮脏恶心
女佣曾写下“我狠我自己”
旺阿末法立指出,受害女佣曾在私人日记中写下“我恨我自己”。
他说,当受害女佣在庭上供证,被问及此事时,受害女佣表示,因为觉得“自己肮脏、恶心、卑贱”。
他指出,受害女佣还在庭上供称,在强奸事件发生之前,上诉人曾多次在住所中对她进行性骚扰。
“此外,闭路电视画面亦确认,案发时屋内只有上诉人与第15名控方证人,这为实施罪行提供了机会。”
他指出,第3名辩方证人在庭上供称,指受害女佣在案发后曾哭诉,并表示因家中有“坏人”而想要返回印尼,这进一步支持了受害女佣的供词。
他说,在上述情况下,联邦法院三司认同高庭及上诉庭多数法官的裁定,即受害女佣的证词,已获得其他证据充分佐证。
上诉人权利未遭侵犯
旺阿末法立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265A条文合法,上诉人在宪法下的权利未遭侵犯。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此前主张,高庭法官在审判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65A条文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权利。
旺阿末法立说,上诉人曾质疑刑事程序法典第265A(2)及265A(3)条文,理由是上诉人及其律师被剥夺了陈述权,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及第8条款。
“然而,刑事程序法典第265A条文的决定权在于庭审法官,以判断是否需要通过不公开身分来保障证人的安全。在此案中,第15及第16名控方证人的身分受保护。”
他说,第15及第16名控方证人均接受了辩方盘问。
“此案所有相关步骤均依照法律执行,并未违反联邦宪法第5及第8条款。”
在高庭审讯期间,高庭法官认为,案件中的两名重要证人,即第15及第16名控方证人有必要列为受保护证人,以闭门方式出庭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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