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贵生.丹州总警长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尤索夫的提议显然混淆了两点:法律责任与道德/教育责任。或许可以考虑的不是对未成年人施以严厉的刑罚,而是提供某种形式的补救措施(教育、辅导、父母参与),而不是像对待成年罪犯那样提控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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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向丹州总警长莫哈末尤索夫说声“做得好”,因为他在提出有争议的建议一周后,仍然坚持自己的立场。
9月29日,尤索夫拒绝了要求他撤回其建议的呼声,即在法定强奸案中,未成年少女如果与成年男性自愿发生关系,也应该一同被提控。
该名丹州总警长表示,没有必要撤回该声明,因为这只是他的个人意见。
是的,尤索夫的做法是正确的。他应该有权发表个人意见,尤其是在他长期参与的警务事务上。
我相信尤索夫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即使有些人认为他没有资格提出这样的建议。要知道,他是丹州总警长,他一定是凭借勤奋与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这份“荣誉”。我估计,一名警官要晋升为州总警长,需要大约30年的辛勤工作和牺牲。
作为一名媒体人,我觉得我必须为这位警官说句公道话。无论他是对是错,我们都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
然而,我们必须尊重高级警官,乃至所有高级公务员,就他们强烈关注的专业问题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任何充满活力的民主制度的核心,我们必须继续维护这一权利,将其作为国家进步的支柱。
公民,包括高级公务员,必须被允许负责任地行使这种自由——确保言论不跨越仇恨、挑衅或分裂的界限,从而危害国家的和平与团结。
正如记者维护新闻自由一样,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才能让马来西亚在坚持民主价值与社会和谐的同时,让人民畅所欲言,同时保持国家的凝聚力与强大。
那么,该名丹州总警长到底提了什么?
尤索夫建议,在法定强奸案(即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中,当双方自愿时,所涉及的女方(未成年人)也应面临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提控男方。
他说,在吉兰丹,近90%的法定强奸案都是双方自愿的。
尤索夫进一步建议与相关利益相关者(总检察署、伊斯兰宗教事务局、教育部等)一起检讨该法律,以研究如何修改或改革法律。
我注意到那些不同意该丹州总警长的建议的人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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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长赛夫丁表示,该丹州总警长的声明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官方政策的改变。
马华妇女组全国主席黄友凤称,提控未成年少女是“退步行为”,并警告称这会带来污名化,并强调该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儿童。
林冠英强烈抨击该提议,称其在“伦理上完全错误”,并敦促丹州总警长撤回该建议。
就此而言,我不同意林冠英要求尤索夫撤回其建议的做法。这仅仅是一个建议,何必非撤回呢?
我发现妇女、家庭及社区发展部长南希苏克里的回应最全面,也更容易让人接受,她强调,涉及未成年性关系的儿童应该受到保护、辅导和康复,而不是惩罚。
她表示,每个孩子“都应该拥有吸取教训、改正、重建的机会和空间”,而不是被犯罪化。
据报道,她对丹州总警长的提议持怀疑态度,并强调现有的法律和儿童福利框架应该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惩罚未成年人。
该部还指出,现有的法律和方案已经强调了对法定强奸案中的儿童进行干预、保护和康复。
毫不令人意外,伊党执政的丹州政府表示支持检讨该法律,以便让男女双方都共同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男方。据报道,副州务大臣莫哈末法兹里就指出,目前的情况不公平。
丹宗教司莫哈末苏克里表示,需要谨慎研究该建议,尤其是在平衡民事法、伊斯兰法与确保公平方面。
如果我们对比南希苏克里的保护立场与吉兰丹/伊党的支持立场,就会发现政策制定中存在着对立。任何法律修正案都需要与联邦各部门、国会、总检察署、儿童保护机构以及宪法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我认为,鉴于各方立场分歧,该提案在通过上将面临巨大阻力。这涉及修改刑法或儿童法,而这些法律较为敏感。
即使修法,伊党也可能会推行“更温和”的问责形式(警告、辅导),而不是严厉的刑罚,以在道德约束与社会接受度之间取得平衡。
如果一个州属的政策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它可能会为其他州或联邦政府设下先例,从而改变全国的政策走向。
尤索夫的提议显然混淆了两点:法律责任与道德/教育责任。或许可以考虑的不是对未成年人施以严厉的刑罚,而是提供某种形式的补救措施(教育、辅导、父母参与),而不是像对待成年罪犯那样提控他们。
试图惩罚未成年人可能会降低人们对制度的信任、减少举报并伤害弱势青少年。
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尤索夫的提议率大概会遇到重重阻力。尽管如此,我们都应该尊重高级公务员,尤其是像武吉阿曼/州总警长这样的高级警官,以专业的方式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利。
我相信他们公开表达本身的意见和观点是出于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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