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猷荃 | 纳吉特赦,竟怪到希盟头上


尝试基于纳吉特赦污蔑希盟的,有一个很荒谬的假设,那就是:希盟希望纳吉获得特赦,一切对纳吉的不满,不过是行动党对外的表演。
短短不到三年,纳吉便获得两次特赦。继2024年获减刑后,2026年9月18日再获准满足缴付罚款等条件后,以居家服刑方式执行SRC案剩余刑期。这项决定并未撤销其定罪,也不涉及其他案件的刑罚,但仍令人失望。
有关纳吉居家服刑的讨论,已并非第一次。2024年,纳吉团队曾声称前任最高元首留有特赦附录允许其居家服刑,但该附录于2025年12月被高庭裁定无效。
九个月过去,纳吉再次获准居家服刑,意味贪腐势力的反扑已经壮大。人民当然要有所警惕,甚至应该感到愤怒。不过,这个愤怒,究竟应该导向何处?
为何怒火被导向希盟?
这几年,在各个场合要求,甚至施压政府释放纳吉的,就是巫统。
这几年,一直在民间散播扭曲观念,宣扬纳吉不过是被政治迫害,或纳吉执政时期“经济比较好”、“没有那么极端”的,就是马华。
人们对纳吉获得特赦感到愤怒、错愕之余,迁怒的对象,理所当然是一直无视法庭证据,不断为纳吉涂脂抹粉的团伙。
不过,网上以及坊间竟然有人如此带风向:纳吉特赦,人们应该愤怒,甚至应该惩罚的,是希盟,尤其行动党。
这种说法,对于任何紧密跟进时事与政治动态的人们而言,当然荒唐得不值一提。不过,许多人民并不会尝试理解细节,而是由情绪主导判断。在选战当中,这是足以影响够多人的情绪武器。
迁怒希盟的最直接指控,就是简单粗暴地指出:纳吉是在希盟执政时期获得特赦,所以是希盟让纳吉特赦。
严格来说,本届政府并非希盟的政府,而是团结政府。不过,这种污蔑完全无视特赦的运作,将问题简化,就很容易让希盟承担纳吉特赦的政治后果。
为了强化这种污蔑,有人就会提出,负责管辖联邦直辖区事务的特赦局成员就包括了希盟的部长,而且目前的直辖区部长还是行动党的杨巧双。
无需明言,有心人意图制造的政治印象就是:纳吉获得特赦,杨巧双应该是有“尽了一份力”的。
从这个角度泼希盟脏水,档次当然比前者高明得多。
特赦权究竟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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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第42条赋予最高元首就联邦直辖区内相关罪行行使特赦权,并规定相应的特赦程序。
第42(4)(b)条明确规定,州统治者或州元首依州特赦局建议行使相关权力。涉及最高元首的第42(4)(a)条,措辞确有不同;但第42(11)条同时规定,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适用有关成员组成、会议及提供建议的程序。因此,不能仅凭条文措辞的差异,就认定最高元首可以绕过特赦局。
第40(1A)条则规定,在最高元首须依建议或考虑建议行事的情况下,须接受并依该建议行事。这不等于最高元首行使任何权力时,都一律没有酌情空间。该条如何与第42条一并理解,是相关法理讨论的重要部分。
这里必须分清:是否须经过特赦局审议并取得建议,与是否受建议的具体内容约束,是两个不同问题。法院能否审查特赦决定是否妥当,与能否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程序,也不能混为一谈。
1980年代开始,最高法院以及联邦法院的几个判决,都清楚裁决,君主特赦乃其高度特权(high prerogative),不受特赦局意见限制。
去年判定纳吉特赦附录案无效的高庭案件当中(DATO’ SRI MOHD NAJIB TUN HJ ABD RAZAK v. MENTERI DALAM NEGERI & ORS),法官陆意清也不得不承认,元首特赦决定,大体上法庭无权审理内涵(non-justiciable)。
陆意清是基于特赦附录当中的“居家服刑”令,是完全没有在特赦局会议当中商讨,也没有在特赦局内决定,违背了宪法第42条的程序前提,所以判定特赦附录无效。
以上讨论确实太技术性了。抗衡“纳吉在希盟执政时获得特赦,所以要怪希盟”的简单粗暴指控,这种复杂的辩解,往往会面临“秀才遇到兵”的窘境。
行动党暗挺纳吉?
尝试基于纳吉特赦污蔑希盟的,有一个很荒谬的假设,那就是:希盟希望纳吉获得特赦,一切对纳吉的不满,不过是行动党对外的表演。
这种论调很熟悉。这也可以解释,纳吉特赦后,部分人重新提起前行动党员玛丽娜几个月前的“爆料”。
这种批评掠过了太多细节。玛丽娜所谓的“爆料”,乃指责有领袖承认可以接受纳吉特赦,不过希望时间点在大选过后,并且提出必须处理民众反弹。
个别领袖“接受”纳吉特赦,当然无法代表整个党,以及其他大部分领袖与党员的立场。王建民在退出行动党前,也早已表明支持特赦纳吉,换取政治和解。
此外,这名领袖所谓的“接受”,会否不是“欢迎”,而是“不得不接受现实”?尤其是在见到纳吉特赦的背后运作,知晓已经难以阻挡的情况下。
纳吉特赦,行动党需要妥善处理支持者与民众观感,这又有什么稀奇?面对排山倒海的愤怒,行动党若不思妥善地应对,依然故我,那才是一个无视民意的傲慢表现。
为了塑造行动党背离反贪理念的形象,一些人必须“善用”纳吉特赦,尝试建构“行动党一直都希望纳吉特赦”的叙事。为了佐证这种观感,甚至出现不明言的暗示:杨巧双在特赦局,就是建议特赦纳吉的。
这种说法,相信仍然能够收获部分“铁粉”的买单。
不过,即使行动党是一个没有理念、纯粹追求政治利益的政党,一个核心的问题是:纳吉获得特赦,行动党到底会获得什么政治利益?巫统彻底决裂的此时此刻,何以特赦纳吉,激励敌对政党士气?
既然与政党利益不符,行动党又怎会暗地里支持特赦纳吉?
“暗示”杨巧双在特赦局建议特赦纳吉者,其实是看准特赦局内部讨论未曾公开的先例。因此,杨巧双必不能公开自身立场,哑子吃黄连。目前也出现说明,指特赦局会议受到官方机密法令保护。
解密记录,厘清真相
目前,公民社会开始施压,要求当局解密此次特赦局的讨论。国内史上最大的贪腐案罪犯,在极具争议性的情况下获得特赦。让群众理解特赦局的讨论以及各方立场,精准判断历史责任归属,非常合理。
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也公开呼吁公开特赦局记录。如果得以公开,将进一步厘清行动党的立场,驳斥行动党推动特赦的指控。
反之,如果政府最后决定不公开特赦局记录,肯定会有一群盲粉认定杨巧双推动特赦纳吉,所以必须得隐瞒会议内幕。
当然,不愿意让自己独排众议、推动纳吉特赦的立场公诸于世的,可能另有其人,其影响力或许足以阻止解密特赦局讨论。
上面提到的纳吉特赦附录案,陆意清法官在判词当中也点出:目前我国没有落实居家服刑的法律。她认为,运用《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允许“假释”的条款来执行居家服刑,在法律上并不恰当。
既然迄今没有可以落实居家服刑的机制,于法律的一局,公民社会可以基于法律原因兴讼。这除了可以尽力阻挠,或至少拖延纳吉居家服刑,甚至可以尝试巧妙地施压政府,以司法攻防为由,解密特赦局讨论。
纳吉特赦,最终导致行动党秘书长陆兆福辞职明志,但让其他行动党领袖继续在内阁留任。
不过,陆兆福的举动也被有心人士诠释为“认罪”,进而推导出:行动党只有总辞,才能为推动纳吉特赦,向全民谢罪。
行动党无力阻止这桩令人愤慨的特赦,作为对反贪腐原则的坚持,让党第一把交椅辞去部长职位,合情合理。
在宪法以及权力现实底下,阻止纳吉特赦,对行动党是“非不为也,诚不能也”。
理解整个结构后,人们不应将怒火导向错误的方向。反之,人民更应该做的是,认清贪腐力量的反扑已然成形、壮大。
怒火,应该导向贪腐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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