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康 | 公众情绪不能凌驾司法


在法律框架下为被告辩护,本就是律师的职责;判决最终还是得回到证据和法律之上,而不是公众希望看到什么样的结果。

万达镇中学命案被告获高庭以精神失常为由裁定谋杀罪名不成立,相关判决令不少人感到错愕,甚至愤怒,纷纷在留言区表达对司法的失望与质疑。事实上,从被告律师冯吉祥参与此案以来,针对他的批评甚至辱骂,也一直出现在网络舆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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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律师冯吉祥透过媒体镜头首次出现在众人眼前,我就不免替他担心。直觉告诉我:他接下来要面对的舆论压力,恐怕会让他很难吃得消。果不其然,认为律师“为了钱替被告辩护”,甚至质问“为什么连这种人也要帮”的谴责,很快就在相关新闻底下出现。
民众的情绪并不难理解。受害者叶芯嫙遇害时年仅16岁,案件本身极其令人难受。一个年轻生命的凋零,自然引起公众共情。会感到愤怒,会想替受害者及其家属讨公道,希望造成这场悲剧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都是可以理解的情绪。但是,再愤怒都好,我们仍要清楚:情绪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
每当发生全国瞩目、备受争议的案件,接案律师往往受到公众检视与批判。律师当然未必非得接下每一宗案件,但若每一位律师都害怕得罪公众、被推上舆论场,那该由谁来替当事人辩护?
《联邦宪法》第 5(3) 条文列明,任何遭到逮捕的人,都有权咨询及由其选择的法律执业者为其辩护;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的执业规则也写明: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以公平、正当的方式提出法律允许的抗辩,而且不能因为个人认为被告有罪,就拒绝替他辩护。
换言之,在法律框架下为被告辩护,本就是律师的职责。即便案件本身多么令人愤怒,被告所涉及的行为多么可恨,也不代表我们可以要求律师放弃为其辩护。公众的情绪当然可以有出口,但怒火不应该导向一个正在履行职业本分的人。
回到判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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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亚南高庭之所以裁定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是因为法庭接纳其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医学证据,并认定被告在案发时因精神失常,无法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也无法理解有关行为是错误或违法的,符合《刑事法典》第84条所规定的精神失常抗辩。法庭并没有否定他造成叶芯嫙死亡这一事实,争议的核心在于他当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所需的认知能力。
“精神失常”四个字,很容易让公众产生“杀了人却不用坐牢”的观感。但这项裁决并不等于被告获释。高庭在宣判后已下令将他送往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治疗,期限须获得雪兰莪苏丹御准。
这也不同于被告较早前被评估为“具备受审能力”。前者判断的是他目前能否理解司法程序并参与辩护,后者判断的则是他在案发当时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这正是法庭面对这类案件时最难的地方。法官不能因为案件令人痛心,就让判决去迎合公众情绪;同样,也不能因为担心舆论反弹,就对证据作出不同的理解。判决最终还是得回到证据和法律之上,而不是公众希望看到什么样的结果。
公众的情绪当然可以理解,叶芯嫙及其家属的遭遇更值得社会关心。但如果我们认为一项判决仍有疑问,最应该做的不是要求法庭迎合公众情绪,而是让争议回到司法程序,由更高一级法院重新检视证据与法律适用。我们当然可以继续为叶芯嫙发声、持续关注案件,但这种关注最终仍应该指向一个更完整、更经得起检验的司法过程。
当前,律政署已针对判决提出上诉,案件也将进入下一阶段的司法程序。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都希望接下来的司法审理继续回到证据与法律本身,让这项备受争议的判决得到充分检验,也让叶芯嫙及其家属得到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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