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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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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保2日讯)于2018年5月在贞德隆杀害一名55岁华裔男子的5名印裔被告,今天在怡保高庭被宣判误杀罪名成立,监禁18年。     5名被告是再也甘尼斯(25岁)、卡迪克利斯南(24岁)、阿尔尊(26岁)、沙迪斯克利斯南(29岁)和西华巴兰(24岁),今早从太平监狱被警方押往怡保高庭聆听判决。     根据控状,5名被告被控于2018年5月17日晚上7时至5月18日上午7时在督亚冷贞德隆新村河边共同疏忽致死当年55岁华裔男子张天强(译音),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04(a)(疏忽致死)条文。     他们原本在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下被控,原订今年2月16日下判,不过控方申请展延判决,以致函给总检察署要求修改控状,从刑事法典第302条文改至第304(a)条文。     怡保高庭司法专员苏添祖(译音)今天作出判决,案件主控官是赛夫阿克马副检察司;被告辩方律师是贞兰星。   今早开庭时,辩方律师向司法专员表示,被告们在案发时没有使用武器攻击死者,而且无意致死对方,加上死者当时正在进行非法活动。     他说,被告们被捕时是2018年,如今5年过去仍一直被监禁著,希望法官能轻判,并将监禁期从被告们被捕当天算起。     检控官则指出,虽然被告们并非蓄意致死死者,但他们所作出的行为是危险的 不能被轻忽,判决必须以公众利益为优先,以便给予被告们教训。     司法专员在休庭约半小时后,重新开庭时指5名被告的控状虽然由谋杀改至疏忽致死,但不应把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攻击死者导致对方身亡,所以必须接受监禁18年,刑期从被捕当天即2018年5月18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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