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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笛

4星期前
3月前
我相信我国绝大多数公路使用者都会认同,在国内驾车或骑摩托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只要不小心,轻者被恶性鸣笛和辱骂,重者可能招来财产损失,甚至生命威胁。 短视频和社交媒体“横行”的年代,很多人明知自己在路上的所作所为是不对的,却还是无法压抑一时的冲动,最终酿成悲剧,成了网红,还可能被诉诸法律而引来牢狱之苦。 在公路礼仪这方面,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学习一些宝贵的经验,尤其是像日本那样注重礼仪精神的国家。 日本以其丰富的文化和独特的社会礼仪而闻名,这包括在公路上的一些小细节,如开车时打开双向灯表示谢意。 这种简单而又有深意的举动,不仅体现尊重他人的态度,也在交通流畅和安全方面发挥著积极的作用。 在马来西亚,道路使用情况相当复杂,交通也繁忙,学习日本的公路礼仪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在行车时打开双向灯,不仅可以传达驾驶者的感激之情,也有助提高道路上的友好氛围。这种小小的举动,可以让道路使用者之间建立更加友善的沟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另外,学习日本在道路上的礼仪精神,也有助改变我们的交通文化。 在日本,打开双向灯表示感谢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成为了驾驶员之间默契的交流方式。 如果我们能在这方面做得更好,不仅可以提升整体的道路文明,也会影响到其他方面的社会交往。 马来西亚有著悠久的历史和多元的文化传统,我们可以在这个多元化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融入到生活中。 尊重和感激他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而在公路上的礼仪精神正是一个微小却具有深远影响的元素。 国人有必要学习日本在公路使用方面的礼仪精神,通过在驾驶时打开双向灯表示感谢,我们可以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和友善的交通环境。 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文明素养的提升,更重要的是还能在很大的程度上,让所有公路使用者保持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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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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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7日讯)房屋经纪开车时突然切换车道,导致后方汽车不满鸣笛闪大灯。气不过的他过后下车打伤对方,跟着逃之夭夭。 但他事后不承认打人,并称因其他原因逝世的受害者无法上庭指证他,因此他不应该被定罪,被法官怒斥他毫无悔意,还试图“占死人的便宜”。 《联合早报》报道,这名房屋经纪哈林(46岁),面对一项蓄意伤人的控状。他不认罪,经审讯后,被判罪成和监禁5个星期。被告不服所判,提出上诉。 根据新加坡国家法院判词,被告在2020年2月1日清晨5时许,在快速公路上开车时,突然切换到受害者黄靖恒(译音)的车道,导致后者鸣笛和闪大灯。 被告随后在山景民众俱乐部前的路段,下车找受害者理论。过程中,被告突然对受害者拳打脚踢,导致受害者脸部和手部受伤。 受害者则出示一份文件告诉被告自己有案在身,因此始终没有还手。 一名德士司机经过现场时,停下车与受害者交谈,被告此时赶紧跳上车。 尽管德士司机试图用德士“挡住”被告的去路,受害者也尝试踢打被告的车子,试图阻止被告开走,但被告最终扬长而去。 受害者逝世前已录下口供 受害者后来请德士司机帮忙报警备案,在附近值勤的民众俱乐部保安人员目击了事发经过,民众俱乐部的电眼也拍下了事发过程。 受害者后来因其他原因逝世,因此无法上庭供证,但他生前已录下口供。 被告在庭上否认袭击受害者,并指受害者无法上庭供证指认他就是袭击者。 被告也称,受害者从一开始就咄咄逼人,自己只是出于正当防卫,才会还手,还称自己才是“受害者”。 辩护律师也指受害者有案在身,显然有撒谎动机,企图将责任推给被告。不过,法官认为受害者虽面对刑事案件,但与本案无关,而律师的说法似乎在诋毁受害者的人格。 法官也说,就算没有受害者的口供,已有足够的证据确认被告身份,以及他动手打人的事实。 法官谴责被告态度狡猾且投机取巧,试图利用受害者“死无对证”,为自己的罪行开脱。虽然受害者事发时紧随被告车后,但被告明显先动手打人,而且受害者的口供也与电眼画面吻合。 法官也说,被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毫无悔意,一度否认自己就是电眼画面中的其中一人,甚至试图以电眼画面无法清晰辨别样貌为由,把自己伪装成被打伤的那方,但他的身形和案发时的穿着却让他的谎言“不攻自破”。 据《联合早报》了解,黄靖恒从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一年多来用各种平台不断发信息骚扰“前情人”,甚至恐吓要活活烧死她全家和朋友,结果面对15项控状,包括盯梢、恐吓、蓄意伤人和恶作剧。 他2021年6月认罪后,被判监禁18个月以及罚款3000元(新币)。 判词没提及受害者何时过世,以及过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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