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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2星期前
6月前
(麻坡8日讯)涉嫌于4年前在峇株巴辖巴力士隆一所鲜鱼贩卖中心内贩运130.83克海洛因及甲乙酰吗啡毒品的4名巫裔男女,今日在麻坡高庭因控方证据不足,表罪不能成立,当庭获释。 4名被告听闻他们获释后,当场在犯人栏中互相拥抱,喜极而泣,过后他们也到庭外与阔别4年的家人团聚,并向他们的代表律师维杰、戴利安娜、陈佩珊及菲诺哈南致谢。 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在简短的判词中指出,控方证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从鲜鱼贩卖中心所取获的毒品是由被告所控制及用来贩卖,因此法庭裁决4名被告无罪释放。 涉案的4名被告是:(一)西蒂苏海拉,女,40岁,家庭主妇;(二)昔米罗斯兰,男,37岁,电线技工;(三)莫哈末亚斯拉,男,46岁,鱼贩;(四)苏莱雅,女,49岁,家庭主妇。 4名被告皆有亲属关系,两名来自笨珍的女被告是姐妹,来自峇株巴辖的第二与第三被告则是表兄弟。 上述4名被告面对相同的控状,指他们于2019年7月3日下午1时30分,在峇株巴辖巴力士隆的鲜鱼贩卖中心内贩卖130.83克海洛因及甲乙酰吗啡,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被判刑。 一旦罪成,最高的刑罚是判处绞刑或终身监禁,及最少15下鞭笞。 此案由副检察司诺沙米拉主控,控方共传召12名证人包括逮捕警官、查案警官及化验师出庭供证。 依据案情,警方于上述日期突击巴力士隆的鲜鱼贩卖中心,逮捕4名被告及获取130.83克海洛因,并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b)条文调查案件。
6月前
8月前
(麻坡29日讯)来自峇株巴辖的娱乐助理员,于5年前在峇株巴辖巴力拉惹一间民宿贩卖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76.58克海洛因,今日案件在麻坡高庭下判,由于控方证据不足,被告被判无罪释放。 此外,被告面对两项拥毒的指控,也被判无罪释放。 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在下判时指出,控方的3名主要证人,即伍长、逮捕警官及线人的供词出现矛盾,他们供述所见的事务并不一致,根本无法证明呈堂毒品的真正来处,此外,现场的闭路电视也没有呈堂以佐证证人的供词。 她说,基于辨方成功挑起控方证据的合理疑点,因此,法庭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休庭后,被告在庭警陪同下走到庭外,高兴地向辩护律师苏巴玛念拿雅致谢。被告的辩护律师,包括努法丁阿米拉、拿尼桑苏巴玛念及哈苾丽可几。   获无罪释放的被告林华良(译音,55岁)说:“经过5年的羁押和审讯,今日重获自由,我要谢谢律师团为我辩护。” 被告是于2017年7月16日被警方逮捕,控方随后在麻坡高庭以贩卖及拥毒罪名提控被告,同时传召查案警官,伍长、线人及化验师等人出庭供证。 首项控状指出,被告于2017年7月16日下午8时15分,在峇株巴辖巴力拉惹一间民宿贩卖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76.58克海洛因,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39B(2)项条文被判刑。 根据该项法令,若罪名成立,唯一刑罚是判处死刑。 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是指他于上述日期、时间、地点拥有6.79克硝甲西泮及0.45克单乙酰吗啡,抵触同一法令12(2)项条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10万令吉罚款及不超过5年监禁。 案情显示,警方于上述日期、时间到上述地点埋伏,并派出线人与嫌疑人洽商毒品买卖。 经过3小时谈商后,嫌疑人走到民宿外拿来一个包裹,警方人员现身把嫌疑人逮捕,并起获多种毒品。 警方把上述毒品送去新山化验,结果证实毒品的重量分别是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76.58克海洛因、6.79克硝甲西泮及0.45克单乙酰吗啡。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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