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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14
伊斯兰行政法规定.槟禁非穆斯林用40字眼
作者: admin

(槟城、加央11日讯)2004年槟州伊斯兰行政法48(3)、(4)条文阐明禁止非穆斯林使用Allah(阿拉)、Solat(穆斯林祈祷)、Surau(小型清真寺/祈祷寺)、Masjid(清真寺)等字眼。

非穆林不可使用、书写、翻译及刊登这些文字在任何的媒体,包括平面、电子及印刷品,否则将有亵渎伊斯兰之嫌。

这项指示是在2010年4月29日颁布及生效。违例者若罪成,可在1996年槟州宗教刑事法庭被判处不超过3千令吉或监禁或两者兼施。

槟宗教局:未曾有人被定罪

不过,槟州宗教局发言人受询时说,自有关条文生效以来,尚没有任何人或团体触犯被定罪。

根据有关条文,槟州宗教局总共列出40个只供穆斯林使用的字眼。

除了以上4个字眼,其他字眼包括Firman Allah、Ulama、Hadith、Ibadah、Kaabah、Qadhi、Illahi、Wahyu、Mubaligh、Syariah、Qiblat、Haji、Mufti、Rasul、Iman、Dakwah、Wali、Fatwa、Imam、Nabi、Sheikh、Khutbah、Tabligh、Akhirat、Azan、Al Quran、As Sunnah、Auliya、Karamah、Syahadah、Baitullah、Musolla、Zakat Fitrah、Hajjah、Taqwa、Soleh。

玻宗教局未禁特定字眼

玻璃市宗教局未禁止非穆斯林使用特定字眼。

玻璃市宗教司拿督祖安达不愿针对一些州属发出非穆斯林禁用特定字眼一事作出回应,并认为这课题已被政治化。

他表明,他在任期间不曾,也不会发出上述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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