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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2014
槟恢复地方选举失败
作者: admin

(布城14日讯)槟城州政府要求重新进行地方议会选举失败!

联邦法院今日驳回槟州政府等两造挑战选举委员会拒绝进行地方议会选举的诉讼。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裁决说,禁止槟州政府进行地方议会选举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条文及第15条文符合联邦宪法,而国会在制订有关条文时,是为了确保各州政府法律及政策的统一性,当中包括地方议会选举。

他说,尽管联邦宪法第76(4)条文并没有明确列明地方议会选举,不过,条文中所出现的“地方议会”字眼足以涵盖地方议会选举。

他指出,法院认为地方议会选举不能获单独或个别看待,因为这与地方政府息息相关。

劳勿斯强调,既然废除地方议会选举的政策与决定是来自于隶属州政府的国家理事会,鉴于此,槟州政府在要求推翻这项政策决定时,理应依据联邦宪法第95A(6)及(7)条款,事先谘询国家理事会的意见。

槟政府豁免法令约束越权

他说,槟州政府较前宣布豁免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约束的做法已属越权,因为槟州政府不能单方面对整个槟城发出相关的豁免令,否定第15条文的法律约束,这已违反了联邦宪法第95A(6)及(7)条款。

他表示,法院也裁定,槟州议会通过了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和威省)法规的决定已超越了联邦宪法第75条款,因为有关决定并不符合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条文及第15条文。

另4名联合审理本案的联邦法院法官为丹斯里苏里雅迪、丹斯里阿末玛亚洛、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和拿督南利阿里。代表槟州政府的律师为汤米汤姆斯及米雪儿苏妮达,代表选委会和政府的是高级联邦律师陆意清和阿玛吉星。

除了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外,多名行动党领袖也出席聆讯。

林冠英:失望但遵守裁决

林冠英表示,虽然他对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感到非常失望,不过,他会遵守法院的裁决。

他认为,若首相、大臣、国会议员或州议员都可被投选出来,民众理应可投选他们心目中的市长或地方议员,因为这些人是决定了拨款分配,甚至民众生活素质的人。

他补充,这是一种非常基本及草根的民主权利,而民众绝对有权使用手中的“第三票”来选出自己属意的人选。

林冠英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要求重新落实地方议会选举的方法除了修改法律外,恐怕就是改朝换代,更换执政政府了。

他表示,国阵政府已多次表明反对落实地方议会选举的政策,他无法接受及明白个中的理由和逻辑。

针对槟州政府是否将入禀要求检讨联邦法院裁决方问题,林冠英说:“这已是五司联审,(我们)唯一的方法就是要求七司会审或九司会审,我认为我们需要与律师详细研究了完整的书面判词后才决定。”

他说,随着法院今日裁决,槟州政府较前针对相关条文所做出的决定将变得无效。

拉玛克里斯南:意料之内

另一方面,国民醒觉运动组织前主席拉玛克里斯南则说,法院今日的裁决是在意料之内,因为他早在案件于4月9日审讯时,获悉其代表律师并没有给予任何机会阐述本身的论点。

他认为,许多民众将对法院的裁决感到沮丧,因为法院并没有实现大家对她所寄予的期望。


新闻背景

槟政府等入禀挑战法令

槟州政府和国民醒觉运动组织前主席拉玛克里斯南是在去年3月11日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阻止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有效性,并要求选委会恢复地方议会的选举;他们在申请书中把大马政府和选举委员会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他们在申请书中要求法院宣判,根据联邦宪法,槟州政府拥有修改槟州地方议会选举法律的绝对权,同时,宣判1976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第10及第15条文已超越联邦宪法,且属无效。

另外,槟州政府要求法庭裁决由槟州立法议会通过的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及威省)法规是否有效;如有效,那州政府会要求法庭指示选委会举行选举。

槟州议会是于2012年通过了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和威省)法规来恢复人民民主的第三票,希望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来进行地方议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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