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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2015
手指插私处不符强奸定义. 60岁奸15岁被判没罪
作者: admin

(砂拉越.古晋8日讯)六旬退休公务员4度性侵女同事的15岁未成年养女并怀孕产子,而被判监禁15年、鞭笞11下及赔偿4万令吉给受害人。然而,案件昨日上诉至上诉庭出现大逆转,尽管脱氧核糖核酸(DNA)证实男婴是他的骨肉,但辩护律师指上诉人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私处,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不符合强奸定义,三司一致决定对方上诉得直,上诉人当庭获得无罪释放。

闻判后的上诉人(布央)向三司鞠躬,并对着观众席比胜利手势,同时给辩护律师阿古斯丁一个拥抱以示感激。他较后立即换上便服,重获自由。

阿古斯丁表示,案发地点的酒店并非以上诉人或受害者的名字订房,而两人4度发生关系,受害人在首控状指她并不是出于自愿,后3次说是出于自愿,但出庭供证时却否认她是自愿,导致供词反复。

此外,他也称,尽管孩子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样本与上诉人符合,但上诉人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私处,并非是生殖器,因此不算强奸。

面对4项性侵罪

这名六旬退休公务员,是在某政府部门担任司机,他因接送女同事的养女上学及放学,而与她发生关系,并导致她怀孕产子。他在诗巫地庭面控,4项强奸罪名下,被判坐牢42年、打鞭11次及赔偿4万令吉,唯4项判决同时执行,他必须坐牢15年、打鞭11次及赔偿4万令吉。

上诉人布央共面对4项性侵罪。首控状指他在2011年5月份某天下午2时至4时之间,在诗巫一酒店,与案发时15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抵触刑事法典376(2)(d)条文。

第二、三及四控状指他在2011年6月份、7月份及8月份,下午2时至4时之间,在诗巫一酒店与同一名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

经过多次听审,上诉人被判罪名成立,地庭法官宣判被告的首项控状,必须坐牢15年、打鞭5次及赔偿一万令吉给受害者或坐牢6个月取代;第二至第四控状各被判坐牢9年、打鞭2次及赔偿一万令吉给受害者或坐牢6个月取代。

基于4项刑罚同时执行,所以上诉人只需坐牢15年、打鞭11次及赔偿4万令吉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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