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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017
就业保险由社险执行 .社险法令下注册公司自动登记
作者: yslee

(吉隆坡24日讯)2017年就业保险计划(EIS)是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执行。

法案第15条文阐明,任何在1969年雇员社险法令下注册的公司,将在此法案生效后,被视为已向该机构注册。

有关法案阐明,它并不适用于一些“职业”,如兼职、家务或不是任何商业、生意或专业性质的工作、丈夫或妻子是雇主、在监狱、感化院及在扣留所被扣留的人士、地方政府官员或法定机构官员,以及未满18岁或超过60岁的雇员、在法案未生效前年满57岁的人士。

人资部长提呈法案一读

人力资源部长拿督斯里里察烈今日在下议院提呈修正版2017年就业保险计划(EIS)法案一读,法案阐明,任何人士若在缴纳金和索偿方面涉嫌或串谋欺诈行为,也属犯罪行为。

任何人士若提供伪造或签署不正确的文件、表格、报告及文凭,都是一种罪行。

人力资源部是于今年8月提呈2017年就业保险计划法案,并将缴纳率制定在1至1.5%,结果引发劳资双方的反对。随后,内阁宣布搁置该法案,同时宣布成立里察烈、第二财长拿督佐哈利、首相署部长拿督魏家祥及拿督刘胜权组成的特别小组,与劳资双方进行协调。

员工若兼职须各别投保

法案第30条文阐明,失业的定义是投保人的服务合约被终止;失业定义不包括投保人自愿辞职、合约届满、雇主和雇员在毫无条件下同意终止合约、按合约完成工作、退休,以及行为不检被开除的情况。

法案阐明,若雇员打两份或以上工作有超过两个雇主,每名雇主须要各别分开为雇员投保。雇主和雇员是每个月投保,直至雇员达到基本退休年龄为止。

如果雇主拖欠保费,将被当局征收利息。

法案也阐明,雇主不能够为了要减少缴付雇员的福利或因为拖欠保费,而对雇员减薪或停职,这可是一项罪行。

雇员在失业后若要向社险机构索偿或索取津贴,必须符合最基本条件,即须要连续缴交保费长达24个月。

失业60天内须申请

失业雇员可以向该机构索取津贴高达12次,但每次的基本条件不同,第一次是需要连续缴交保费24个月、第二次是36个月、第三次是48个月、第四次是60个月、第五次是72个月、第六次是84个月、第七次是79个月、第八次是108个月、第九次是120个月、第十次是132个月、第十一次144个月及第十二次是156个月。

雇员一旦在失业后,必须从失业当天的60天内向该机构提出申请津贴,否则其申请将被当局拒绝。

根据法案,在待业中的雇员可申请提早再就业津贴。

如果投保雇员同时拥有两份或以上职业,当他同时失去所有工作,他可以申请求职津贴和收入减少津贴。

在此法案下,政府将成立一个就业保险委员会,任务是给予就业保险董事部有关缴纳率、福利、受保雇员条件等相关建议。

这项委员会的主席是由董事部主席担任,人力部总监担任副主席,成员包括来自人力部、财政部、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半岛人力局、沙巴和砂拉越人力局、由部长委任不超过3名职工会代表以及不超过3名雇主代表等。

申请津贴须接受再就业计划

在2017年“就业保险计划”(EIS)法案下,失业雇员若向社险机构申请津贴,他须要接受该机构安排的再就业计划。

该名雇员须要遵守该机构的指示,包括需要做好准备做工、积极找工、接受社险机构提定的课程培训。

若有适合该名雇员的工作空缺,社险机构将会通知该名雇员。有关雇员可以拒绝有关推荐工作,但必须给予合理理由,否则他将会失去享有的津贴。

获新工作须通知停止津贴

法案也阐明,一旦待业的雇员找到新工作,不能再领取求职津贴,必须在觅职的7天内通知该局以停止支付津贴,不然将被视为一项罪行。

根据法案,社险机构有权力委任代理商向雇主鸠收保费。

受委的代理须要向社险机构汇报雇主缴交保费的确实日期和时间,否则将会触法。

雇主也必须向社险机构所承认的代理缴交保费,不能随便找其他代理商。

法案授权部长每3年或以上调整保费以及最低投保的薪水数额。

失业或待业雇员享有的各种津贴是不能转让给其他人。

逝世昏迷失常
家属可享津贴

不过,法案阐明,若受保人不幸去世、陷入昏迷或精神失常,其家属包括遗孀或鳏夫、孩子、母亲或父亲、21岁以下的兄弟或爷爷或婆婆可享有求职津贴、提前再就业津贴、收入减少津贴或培训津贴。

另外,法案也建议社险机构成立就职保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雇主与雇员的缴纳金、捐助、资产从租金及利息等其他收入。

法案阐明,该基金可在获得财长的批准下,利用基金的钱进行投资和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

在此法案下,政府将成立社会保险上诉局,以调解有关雇主与投保雇员、雇主与社险机构、投保雇员与社险机构等任何有关保费、索偿、疑问、纠纷或上诉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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