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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012
豪通周.美国人如何看待同性婚姻
作者: admin

至目前为止,美国50个州之中,40州皆采取同样的婚姻定义:结婚乃一男一女的结合。其实,最少有31个州已经修改宪法,明言禁止同性结合的措施。8个州宪法已承认或将承认同性结婚,6个州宪法已承认某种同性民事结合或家庭伴侣关系,以保护同性恋者未成年儿童,不过,必须注意的是,类似的结合乃占总人口极少数。

大部份美国基督教徒都反对同性结婚,因为圣经非常明显的指出,同性恋是可憎/可恶的行为(利未记18:22),圣经甚至把同性者当作狗看待(启示录22:15)。一些圣经章句也指上帝不允许同性恋者的存在(罗马书1:31-32,撒母耳记上20:31-33)。圣经更阐明上帝为何毁灭两个同性恋猖獗的所多玛和蛾摩拉地带(创19:4-5,24-25)。

许多美国人反对同性结婚,因为他们认为每个婴儿或小孩有权利得到父母亲的爱护。而由他/她的父母抚养长大成人。每个社会乃建立在父母/夫妇共同组成的家庭。他们认为,如果接受同性结合的家庭,正如否认正规夫妇家庭的存在及其正统性。他们认为同性结婚是一种不道德/变态而违反自然的行为,许多同性恋者更是因为正常的婚姻失败而选择逃避现实,进而搞同性恋关系的享乐主义派。他们都认为,同性恋并非先天/生成的而是后天学习而养成的。他们的所做所为,将严重摧毁夫妻/父母组成的家庭制度,何况在同性家庭养育的孩童将深受同性长辈的榜样和熏陶,而直接影响他们正常成长。研究显示,同性家庭的孩童长大后成为同性恋者的成份远高过健全父母养育的儿女。

更有一些美国人认为,人类社会必须经过自然生育经久不衰,继续维持健全的家庭,以便给予它们蓬勃发展的机会。同性恋者组成的家庭只能维持两三代即告灭绝,想像中的男人国/女人国是不能独善其身,或独自生存的,除非男同性恋者长期捐出自己的精子给女同性恋者代为怀胎生儿育女,或者女同性恋者长期征用男同性恋者的精子怀胎生男育女。领养不是同性恋者解决生育问题,或可以让社会接受的方案,也不是有意要改造人类、社会、国家,甚至世界,最理智而合理的理由。因此,他们觉得立法承认同性结婚的措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至于赞成同性结婚的美国人,大部份皆使用美国宪法一些民权、平等、自由言行、自主权章程,辩解而自圆其说。所以,一些同性恋者认为这是他/她们自己的私事,与别人无关。有些则说,只要他/她们能从同性生活中得到快乐,那同性结婚又何妨?对于他/她们来说,这是他/她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也有一些举例证明很多异性婚姻的失败率,而认为他/她们有权利选择同性结婚作为替代方案。他/她们甚至要求同胞们慷慨接受他/她们所作的选择,而不要对他/她们过于苛求或作出绝情的判断。他/她们认为,只要他/她们没有对社会或其他人带来任何伤害或构成威胁,国人必须避免侵入他/她们的私事。在美国,同性结婚的问题的确不容易克服,因为赞成同性结婚将违反圣经教条和美国人一贯公认的文化价值传统,不赞成则违反美国宪法记载的民权、主权条规。

总而言之。美国人对同性结婚的看法可以分为两个组合:赞同和反对。听起来,我们好像得到一个模棱两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结论。不过,真理仍归真理,主观缪论是不能一手遮天,掩盖天理。原因很简单:同性结合是违反自然的行为,一旦超民主派不顾轻重及其后果,纵容使用政治手段给予合法化,它将更加严重摧毁家庭组织及其已经开始动摇的家庭制度和社会根基,人类将成为没有灵魂的“万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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