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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14
邹杰豪.真的不了解吗?
作者: admin

严格而言,对幽会,拐带他人的妻子、丈夫或女子,又或造成女子婚外孕等等行为,在这社会上都是不被世俗道德规范所接受与容忍,甚至其中有一些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唯因邻国对此已经根据宗教的法规原则宣告了严厉的刑法,而我们又正处于某些州属要把宗教式的处分法立为州法的非常时期,所以这事不但可说有了一个非常指标性与明显示范性的提醒外,也让许多人只戴上了宗教的眼镜来对它加以审视,反而对罪或罪行的诠释,以及对这些罪或罪行的处分或惩治方式之间的界定模糊了。

当年宗教改革家之一的约翰加尔文在十六世纪管治瑞士日内瓦期间,一方面实行政教分开的政策,但也曾规定若有人在星期日不去教会,那将会收到市议会的正式告票,唯这样的规定却已经不适用于现今的时代。不过其他如不可杀人与不可偷窃等诫命,却从古至今还是可被奉为金律的。

没有多少个人会因为没有宗教信仰,就会说杀人或偷窃等举动是不需要依法给予适当的惩治。在此并不是要赞成使用任何的宗教法来订立法律,而是要说明,切勿当某些行为或刑罚冠上宗教之名后,才显得额外敏感,社会大众才会给予重视与讨论,也并不能单单只因为有者是从宗教的角度来思考某些的行为,而去推动某种刑罚律法时,才去定夺它是否合法,又或可否被众人接受,因为对罪行的处罚方式可不一定是牵涉到宗教的层面。

诚如文首所言,幽会,拐带他人的妻子、丈夫或女子,又或造成女子婚外孕等等的行为,其本身基本上就已不被文明的人类社会所接受。因此当我们去反对某些宗教处分法的施行时,并不能因它带有宗教的色彩,或者它是以宗教的角度来诠释时,就为此反对或同意,又或给予全盘推翻或拥抱。

也许邻国的国情或政治的管治情况与我们有别,可是毫无疑问,它却是目前一个最适合与最靠近的参照例子,并不是完全无迹可循的。此外,推动宗教式的处分法成立者似乎一直都只相信他人对其的反对,皆因不了解其因与利之处。也许这是把问题太过简单与偏面化了。试换个角度来看,或许正是别人对此有所认识与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才会为此提出反对。赞成者或推动者切勿过份一厢情愿去找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猜想,也别把自己看成才是最清醒与最不受迷惑的那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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