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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2014
林放.煽动法令恶在选择性提控
作者: admin

煽动法令像司法暴力地朝向在野党、社运分子和网媒拳打脚踢。1948年煽动法令原本有其正面的法治功能,让言论自由有发挥的空间的同时,也能自我拿捏底线,否则依法查办。但是执法和检控单位矫枉过正,似乎有意替执政的国阵施杀手锏,选择性提控民联代议士和与政府抬杠的社运人士。

最近力主废除煽动法令而使群众义愤的两个案例是,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的学术论点踩到地雷。当一个学者以本身的见解与政府的行为有所悖逆时,应该同时考虑容忍学术自由的独立。这种没有深思孰虑的司法镇压,对学术界无疑是生吞活剥。而另一起网媒访问扣留者,转述他受到罪犯般待遇,有关记者因有十余宗来自土著权威组织的报案,警方于此援引煽动法调查记者,使到执法的威信受挫。

过去,内安法令被视为恶法,除了因为未经审讯而扣留成为弊端之外,最令人不齿的案例就是写了144个字的报道,星洲日报记者陈云清遭此法令扣押。经此一役,充份暴露出执法单位可以随心所欲援引内安法令套在人们颈项。政府从来就不曾为这种行为和误判有过歉疚的告白,而历史常是从丑恶的一部份落足笔力,内安法令成为众矢之的确有其令人厌恶的因素。执政者的传统禁忌,对付公务员通常有内伤自损之虞,恐引起140万公务员选票上的叛变,因此,越逾法规的官员向来受到庇护,问责制度也无从树立。

内安法令和煽动法令长年受到批判和要求废止,提出这些主张的以政客的呛声最洪亮。因为政客为了哗众取宠,往往口不择言与煽情;一些激进的非政府组织出言失状,一回生二回熟也向煽动的路向挺进;此外,目前的新媒体如社交网站,不少人把咒骂当作不必出本钱的帖文和留言视为生活乐趣;新闻媒体若自我过滤稍有不慎也会遭灾,这些触犯煽动法令的高风险领域,使到他们对煽动法令欲除之而后快。

首相纳吉曾承诺以国家和谐法令取代煽动法令,但重新审度的法令还没出炉之前,现有法令还不是架空的时机。内安法令废止之后,间接助长政客的言论肆无忌禅。煽动法令针付任何人质疑获得《联邦宪法》第三章或第152、153或181条款保护或规定的任何事项、权利、地位、职务、特权、主权或君权采取法律制裁。此外,对种族和宗教鼓动憎恨、藐视、制造敌对情绪也都可在为了国家和谐、和平与稳定的前提下,对付激进、极端或狂热的言行采取法律行动。

国家和谐法令有朝一日或会更详实和应对国家趋势修定更为严厉的条文,从杀鸡刀变成宰牛刀,到时一样有躁动之声。在当前种族关系不甚和谐的时刻,如果不用煽动法令管束一些毒舌恶嘴,后果不堪设想。言论自由若没有规范,许多敏感的课题将引起社会动荡。

群众对煽动法令持有不满的态度,主要是此法有其恶,恶在执法上有所偏颇和倾斜,令人愤感不平。诸如土权领袖仗着权势人物撑腰,就像持有执照般合法煽动,从未以同样的标准受到提控。不过,如果细究,当今呐喊废除煽动法令的一些人,也曾疾呼政府应动用有关法令对付敌对者,足见煽动法令的存废,在党团之中并没有一致性的决议。

36岁工地管工周文辉在面子书上侮辱穆斯林罪成,被判入狱1年。

被告是在煽动法令下被控,但在交替控状的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下认罪后获刑。却没有任何政党和组织施以援手,要求废除相关法令,间接地选择性认同有必要对言论负上责任。

检控当局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准备检讨对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的控状,这将有助于总检察署矫正草率的态度,使煽动法令在公正持平的轨道上运作。只有总检察署不论朝野领袖的身份高低及其背景,一视同仁持之有理动用煽动法令为民心所服,才能止住废煽的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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