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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5
国会务须力阻伊刑法私人法案
作者: admin

丹州议会终于三读通过2015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1993年)(Ⅱ)法案。伊斯兰党在伊刑法课题上对全国强烈的反对声音袖如充耳,一意孤行。

丹州议会通过伊刑法法案,等于是向破坏我国民主世俗宪政体制踩出了第一步,而下一步是想方设法向国会下议院提呈私人法案,以便让伊刑法领得通行证。倘若私人法案也获得其他穆斯林国会议员的支持,则联邦宪法基础势必荡然无存,多元社会精神泯灭,大马将走向神权治国的不归路。

丹州政府准备向国会提呈的私人法案,大概含有2项议案,即要求允许吉兰丹州落实伊刑法,以及扩大伊斯兰法庭法令(或称355法令)的权限。

由于联邦宪法第9附录阐明,刑事法律和程序及国内安全和公共秩序,皆属于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州政府对偷窃、打抢、强奸、谋杀、伤人等罪行没有管辖权,因此,伊党要在丹州落实其伊刑法,首先必须通过修宪强化伊斯兰法庭的行使权。

一旦涉及修宪,须获得三分之二或至少148名国会议员支持才能通过私人法案,而222位国会议员中穆斯林国会议员只有138人,为了避免任何阻滞,一旦删除伊刑法中的偷窃和抢劫条文,这样只需简单多数票或112名议员的支持,便能通过私人法案。由此可见,丹州政府殚精竭虑要落实伊刑法的意图。

然而,无论丹州政府使用何种方式提呈私人法案,国会都不应让私人法案通过,尤其是不能为了扩大伊斯兰法庭法令的权限而修改刑事法典,因为一旦修宪,等于允许全国各州的伊斯兰法庭,有执行伊刑法的权限,如此一来,不但影响联邦宪法第8条文所强调的公平理念,国家的司法程序也将陷入混乱局面。

国会222议员当中,穆斯林国会议员占了过半,伊党只有21位,巫统的88名议员因而在对伊刑法私人法案的表决上扮演了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首相兼巫统主席纳吉曾于2011年表明其领导的国阵政府不会执行伊刑法,我们希望,首相和巫统最高理事会尽速对伊刑法清楚表明立场,任何支持违背联邦宪法的行动,势必破坏国阵的建国协议,祸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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