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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2015
罗永深.种族和宗教政治:大马华人的政治困境
作者: admin

独立前,大部份华人并非公民,没有政治参与权,对本土政治更是持事不关己的态度,而部份对政治有兴趣者却热衷于以中国政治为导向的国民党和马来亚共产党,直到1949年马华公会的成立才逐渐把华人政治和政治参与转向本土化。最为显著的华人早期本土政治参与体现于马华,巫统和国大党在独立前所进行的马来亚独立宪法谈判。

在中学历史教科书里,我们只是笼统的被告知三大民族一致达成所谓大马式的“社会契约”——华人(和印度人)认可马来人特权以换取非马来人的公民权。可惜的是,我们对于三党宪法谈判的过程和其内容细节却是模糊的,这导致马华在后期面对千夫所指,背负大马华裔成为“二等公民”的罪魁祸首。其实当年参与谈判的马华领袖虽然认同马来人特权,他们同时也极力争取该特权以15年为限期;当时巫统高层如东姑和敦拉萨等开明派也同意独立15年后“重新检讨”马来人特权,而负责草拟独立宪法报告的雷德委员会也接受了此建议。然而这项限期条款最终并没有被纳入宪法内,而其原因和过程还需更多的历史研究去还原。

无论如何,在指责马华在独立前的宪法谈判中捍卫华族不力之前,我们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大部份华人还没取得参政权(公民权)之前,甚至在英国殖民马来亚之前,马来亚个个州属已经建立了一套现代化以马来统治者为中心的政治系统。这也说明为何英殖民政府需要获取马来统治者的御准,不管是自愿还是强迫性的,来维持英殖民政府的合法和正当性。

这个历史事实,无论你喜欢与否,都需要给予承认和尊重。遗憾的是,马华这一段政治参与史往往都没获得华社的掌声,反而不断的被其敌对党抹黑。平心而论,在种种不利的客观因素之下,马华代表华人在马来亚独立宪法谈判中的表现和成果对整体华社来说固然不是完美的,但也可说是可圈可点。可以预知的是,不管马来西亚是由国阵还是民联执政,象征马来人政治主权和主导地位的联邦宪法第153条款很肯定的会继续被保留,除非马来人本身和马来统治者们主动将之放弃,而这个可能性可说是几乎近于零。

由于社会的多元种族性,加上联邦宪法某些条款(如第153条款)间接把不同的族群进行二元化区分(土著和非土著),注定了独立后的大马政治离不开种族政治。随着巫统,马华和国大党等种族政党成为大马政治主流的执政党,种族政治更为根深蒂固。虽然为数不少的多元种族政党前后相继成立,如60年代崛起的民政党和行动党,90年代成立的公正党等,但都难以跳出种族政治的框框。又有些政党尝试通过突出其奉行的政治主义,而以非种族政党来自我定位,如行动党以民主社会主义,伊斯兰党以宗教主义为其建党基础和理论指导。

然而,在种族政治的架构下,以华人为主的行动党和马来人为主的伊斯兰党的“非种族性”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

此外,大马政治和种族政治纠缠不清的同时,伊斯兰党和伊斯兰政治的崛起也让我国多元种族政治更为错综复杂。根据国家统计局,马来人在2010年时已超过全国总人口的一半,加上约10%的其他非马来族穆斯林,全国穆斯林人口已达到60%,这也意味着伊斯兰政治愈加举足轻重。值得一提的是,马来人在联邦宪法的定义必须是一名穆斯林,因此在种族政治和宗教政治的角力中,马来人的政治取向和身份可说是重叠的,而他们在这两种政治理念互相穿梭游走的障碍也相对的少。因此,巫统和伊斯兰党携手合作推动伊斯兰法,甚至推翻马来西亚世俗政治体制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更何况,一人一票的民主政治其实也是一种数字游戏!

在2013全国大选时,行动党以只有少数保守派的伊斯兰党议员支持伊斯兰断肢法,大部份穆斯林并不支持伊斯兰断肢法为理由,来说服华社支持其盟党——伊斯兰党。然而,大选约一年后,巫统突然主动邀请伊斯兰党在国会联手合作以便让吉兰丹能顺利执行伊斯兰断肢法,这顿时让朝野华基政党措手不及。行动党认为由于巫统先挑起这课题,身为巫统盟党的马华和民政责无旁贷,应当设法阻扰巫统。而马华和民政却以为这是行动党在大选时为伊斯兰党擂鼓助阵的“恶果”。

迈进2015年,伊斯兰党在吉兰丹州议会通过伊斯兰刑事法案而再次引发马华和行动党之间的争论。究竟谁是伊斯兰政治真正的提倡者和拥护者?巫统基本上是以种族民族主义为其政治导向,虽然在其主导的国阵政权统治之下也推动了不少伊斯兰化的政策,但它从不曾以政教合一为其最终政治目标;反观伊斯兰党的党章却开宗明义的阐明其政治目标为建立一个执行伊斯兰生活价值和伊斯兰法的国家。无论孰是孰非,也许也可以这样的理解:马华和行动党反伊刑法的立场皆是鲜明的,但面对马来种族政治和宗教政治的结合,却是显得无奈和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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