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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2017
吴建南·大学不是幼稚园
作者: chong0723

身为前任马大华文学会主席,我岂能对日前该学会被马大校方冻结一学期的风波隔岸观火?

跟现任主席黄彦铬沟通和索取相关完整文件细读后,我认为问题主要可从两个角度看──依法而治(Rule By Law)和法治精神(Rule ofLaw)。

所谓依法而治,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制定了一套什么样的法律,人民就片面加以遵从,无需再深一层过问合不合理。而无可否认从依法而治角度而言,该批华文学会执委的确犯规了,包括他们本身早前在回覆校方的要求解释信函,也坦承本身在举办摇篮手音乐创作坊之“新鸟入巢”迎新活动和全国中学华文学会生活营这两项活动时,没有获得校方批文。

除此,校方也在要求解释信函,提出诸多被他人投诉的细节,包括没用双语翻译的柱子告示、未经当局允许在柱子和建筑物张贴节目告示、未经过顾问官员申请场地运用,以及在跟外界书信沟通时没有双语翻译或只用国语。稍后,以触犯了上述不一而足的技术性情况为基础,校方根据大专法令第16条文所赋予的权利,作出冻结该学会长达一学期的决定。

根据上述条文,倘若校长认为任何学生组织作出任何破坏或对校方利益或福利有偏差,包括影响校方任何职员或学生、公共秩序或安危的利益或福利,又或抵触任何明文法律的举措,他有权在给予该组织书面陈情的机会后,冻结或解散有关组织。

因此,在有关学会执委日前召开记者会揭露上述风波,并进行网上签名运动后,难免就会招惹一些社会保守派人士的冷言冷语,包括指责他们触犯校规在先,罪有应得,并质疑他们的高调宣传和群众运动,是否存有任何政治动机。然而,我认为民众应该从更宏观的法治精神角度,去看待我国大学生的结社自主权问题。

所谓法治精神,简单而言就是与人治对立,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最高领导都不能高于法律。

当然,任何法律的制定,也不能侵犯人民的基本权益。

而在这方面,我国国会于2012年针对大专法令第15条文有关学生参政权的修正,无疑是我国大专民主发展的一个大跃进。

早在1974年当老马担任教长时,就制定了该大专法令第15条文,完全剥夺了国内大专生的参政权。而直到2012年,纳吉终于在其任期内松绑了有关禁令,归还了有关政治参与权予大专生,让他们自由参与任何国内合法注册政党,但底线是不能在校园内进行任何政党活动。

从法治精神角度而言,倘若连过去被当局视为非常敏感的大专生参政权,如今也已获得积极肯定和尊重,那么大专生作为公民在联邦宪法第10条款所赋予的其他结社自由,包括参与一般非政党性质的学生组织,如以文化、艺术、运动、团康等为基础的,都理应获得更大的提升和改善。

但遗憾的,许多案例显示,当有关当局废除了一项恶法后,往往又会有另一个相对含糊的新法取而代之。表面上没有像之前的恶法般险恶,但却又赋权予一些单位,以更巧妙的方式复制有关恶法。

所以,恶名昭彰的大专法令第15条文的大专生参政禁令固然被松绑了,但当局还是可通过该法令的其他条文包括第16C,通过校方制定各自有的没的纪律条规细节,继续针对学生的结社权作出诸多限制。

而另一项一直以来对学生组织影响最广泛的则是第15A条文,即禁止任何学生组织向校内外任何人筹募活动经费。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财务自主权,导致所有学生组织在举办任何活动时,都必需满足校方所制定的各项繁文缛节,才能获得相关的活动经费。即便该组织获得官方领袖或任何热心人士的捐款,也必需汇入校方的户口并经由后者管理。

回到上述的马大华文学会风波,根据我的了解,相关执委之所以触犯有关校规,主因在于某些小拿破仑官员制定了诸多不合理规则,包括干预该学会举办会员大会的时间,以及提呈各项活动举办申请的期限,有特意刁难学生之嫌。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且唯一在马大扮演传承中华文化使命的合法组织,马大华文学会旗下拥有多个组别包括辩论组、相声组、华文班、学记队、摇篮手等,个别进行固定的训练活动或表演,并每年定期举办多个大型年度活动如大专辩论赛、大专文学奖等。若校方当局对每个活动的申请程序处理,特意拖延或制定诸多技术性限制,甚至对每个张挂在建筑物柱子的告示纸张也要吹毛求疵,这显然已矫枉过正。

更重要的,撇开这林林种种的技术性犯规,该学生活动是否最终被证明涉及分裂族群、破坏国家和谐或公共秩序?若没的话,何以要小题大做,非要以冻结该学会活动的方式加以严惩?

拜托,正如龙应台早年在《幼稚园大学》一文所提及的,那些办教育的,不该以办幼稚园的心态去管理一所大学。您不能总是一味迷信自己的权威,而且也要经得起来自学生的刺激与挑战。

大专生既然已是成年人,就回归社团法令标准,像管理一般社团般去管制他们的学生组织就好了。

只要每年定期呈交年报、账目,没有危害国家安全,不就让它们自由活动就好了。何必多管闲事,浪费大学和国家的宝贵资源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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