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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2018
黄子豪·改革大专法令
作者: gkheng

希盟成为政府后,在高等教育领域,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废除大专法令这个竞选承诺。

但这个看似容易而缺少争议性的步骤,在笔者看来却是有必要再三斟酌,拟出一个完整的方案,才好上马实行。

原因无他,大专法令固然引人诟病,但是这个法令却是公立大专存在的合法性。就好像私人公司必须依循1965公司法令进行合法注册一样,马来西亚的公立大学,除了马来亚大学拥有独立的法令即1961马来亚大学法令作为合法性基础以外,其他公立大学的存在、管理机制和财务募款都建构于1971大专与大专院校法令(AUKU)。

但也恰恰是这个法令,赋予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长绝对的权力,包括第12条文下,赋予部长创设大学的权力;以及第4、4A、4B、4C、一揽子条文下获得的人事任命权,进而使部长可以全权委任大学校长、副校长、高教部总监,也可以调查、委派、调任任何大学职员。

至于在管理个别大学的顶层董事局,部长也在法令的授权下,可以自行委任几乎所有的董事局成员。

一旦部长利用这种广泛的权力,不负责任地把政治因素掺杂入内,那么原本属于学术研究的教育个体,就会演变成政治人物的恩庇利益,以及政党渗透校园的管道。

因此,若要改革大专法令,首先必须改变大学的人事任命权,让大学的董事局和学术管理层可以在更全面的考量下被委任。原本部长独享的任命权,应该一分为二,提名权交付于独立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代表出任:规划高等教育蓝图的政府部门;组织科研和教学的大学学术人员;推行大学日常运作的管理人员;在学术、商业、科研的领域拥有卓越成就的校友;大学主体研究领域的商业、工业伙伴;以及在读学生。而部长只有委任权,那就是委任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人选,或者退回提名要求委员会再议。

这样的分权机制,可以防止部长因为政治因素而胡乱委任大学管理层,同时候也确保公立大学主要的财政支柱即政府,可以继续在大学管理和决策过程享有平衡但受限制的话语权。当公立大学未来可以在财政上达到自给自足进而摆脱政府的资金辅助,那么到时政府就可以进一步退场,让大学成为完完全全零政治的学术机构。

除此以外,由于不同公立大学在高等教育蓝图下被赋予不同的学术角色,因此,它们也不应该片面的被一个大专法令进行一揽子的管理。研究型大学如马大、博大、国大、理大和工大,在先天上需要更多的学术自由,更密切的跨行业联系来推行更高层次的科研,因此这些大学应该被剥离现有的大专法令管理范畴,并且通过国会立法通过各自大学的法令,让它们可以在量身定做的法律基础下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以发挥本身的研究特色。

至于其他综合性大学和集中性大学,由于它们的历史并不悠久,从校友、科研和商业领域摄取的资源相对稀缺,因此不久的将来它们仍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援。在立法架构上,政府可以把它们保留在进一步修改后的大专法令,并且在财政拨款、人才配置上通过法令给予明文优待,这样才可以加快这些大学的发展,以其和老牌大学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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