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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2019
分层产业管理转捩点

2013年分层产业管理法令(757条文),是大马分层次产业管理与发展史上,另一个转捩点,757条文派上用场后,奠定分层产业管理机构一个新标准,之前是以两个不同的法令:2007年建筑与共管产业(维修与管理663条文),以及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118条文)为基础。

共管产业是由联合管理机构(JMB),或是管理公司(MC)负责,管制法令的标准化,使到这方面的管理进一步改善,757条文生效的其中一个重点:设立分层管理仲裁庭,处理一切与分层产业管理有关的事项,包括拖欠者将面对的罚款、分层产业业主之间的纷争等等。

除了分层管理仲裁庭,757条文明确说明:管理与维修基金的使用,对分层产业的管理与执行带来正面效应。

关于分享单位(Share Unit)的纷争,通常发生在产业建成的最初阶段,就是发展商将产业管理移交给联合管理机构,纷争的主要来源是:发展商委任的土地测量师,根据购买价计算分享单位,不是根据757条文第一栏目,造成单位的分配可能出现不公平现象。

除了分享单位纷争,大厦行政长官对757条文不同的诠释,也对维修与管理分层产业带来负面效应,产业管理公司在提供客户意见时,可能出现分歧。

尽管存在这些挑战,大马产业管理的未来光明,更多产业管理公司加入这个行业,显示产业管理展望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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