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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2019
黄子豪.被蹂躏的法治精神
作者: 黄子豪

冷战后期,曾经标榜着极权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瞬间瓦解。当中的两大强国─苏联在解体后形成十数个奉行权威主义的国家。而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是打左灯、往右拐─意思就是表面上还是奉行社会主义,但在经济上更多时候是实行资本主义那一套。因此,国际社会上表面上形成了一套自由民主、公平法治的共识,以及打造了资本主义化的政治经济风貌。

当今世界仅存的权威主义国家,为了要融合进入国际社会,以分享全球化贸易、共荣的红利,因此它们也顺应潮流,开始在国家的治理中标榜民主、法治。“依法治国”在这些国家当中成为了响彻云霄的口号。尤其当地社会对权威政府的治理感到不满,并以示威、不合作运动、甚至冲击政府机关作为意见表达方式时,政府机关就会祭出“法治”的这个旗帜大加压制。无可否认,任何一个政治体制,“法治”以及相关体系衍生的“依法治国”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缔结的契约。人民纳税给政府,政府负责执行一套社会认可的法律制度,用来规范政经文教所有事物。问题是,政府如果单单以法律赋予的权力执法,这就是“依法治国”吗?

这个问题看起来好像很愚笨,因为法律被制定过后不就是一定要遵守的吗?笔者这里给大家一个可以集体反思的例子。例子一:今天政府制定法律,谓之杀人填命。因此一旦杀人犯经法律程序证明有罪,那么他就会被处以死刑。这是依法治国,对吧?例子二:今天政府制定法律,规定偷盗者将被判处死刑。一旦有偷窃犯被证明有罪就会被执行死刑。这其实也算是依法治国。但,这是否是真正的“法治”呢?

在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治(Rule of Law)除了涵盖法律条文和相关刑法,更重要是背后的法律精神含义。当代的“法治”观念,是指以民意授权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其真正的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

关于这点,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的哈特(H.L.A Hart),发布了一个完善的法治系统应该有的基本条件(minimum content):(一)人民是脆弱的,因此法律应该防止人们使用武力或者杀害他人;(二)人人生而平等,法律应该在最大程度上公平维护大家的权益;(三)人民活在资源有限的社会,法律应该保护个人尊严和财产;(四)法律条文深奥难明并且界限模糊,法治系统应该未雨绸缪,阻止罪案发生;(五)人类先天性是自私的,并倾向利用他人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法律应该保护这些可能的受害者。

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应该符合以上5个条件,那才算是真正的有效的“法治”。不然,那只是“法制”(Rule by Law)─以法律作为工具,让执政者做事时调用适合的法律,或没有合用的法律时,肆意制定法律。更可怕的是,就算所定法律错误百出、标准不一、自相矛盾,甚至违背对人民承诺的保障,侵犯基本人权和自由,执政者一概以“依法治国”为理由霸王硬上弓。因此,当你看到政府大规模、无差别逮捕示威者时,请不要对政府“依法治国”沾沾自喜甚至理直气壮,因为执法当局可能正在“强奸”法治精神。这种公权力不受约束、肆意而为的“依法治国”,实质是以权威领袖的意志为依归,凌驾于人民的意愿之上,是彻头彻尾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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