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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2017
惟诚 ‧反贪宣言需有法律效力
作者: bslim

老实说,反贪污委员会的《反贪污宣言》(IBR),是一份很有意思的文件。它是由现任反贪会主席祖基菲里所构思的自愿宣誓文件,只要任何组织或企业觉得自己需要在反贪努力中贡献一份力,他们就可以在反贪官员的见证下,宣誓并签署带有永不贪污承诺的宣言。而更有意思的是,这份宣言必须交由机构中的每位成员宣誓签署,务必达到“全员反贪”的目标,不能代签。

这也是一套很有宏图大志的举措。根据反贪会的说法,其带有“警惕个人远离贪污丶签署机构全员保证将防范贪污丶签署者承诺打击贪污,以及签署机构确保将采取适当行动来防范贪污”等四大意义,方向明确丶目标宏远。

自今年初推行以来,已有超过两百个政府丶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包括州政府丶联邦政府部门丶法定机构等行政实体加入签署,而最新加入的,还有大马皇家警察。

若签署机构内部一人一份,其宣言的数量极其庞大,而且国内绝大部份的州政府也已加入宣誓,这都足以让一手推行这项举措的祖基菲里感到欣慰。所以,当槟州政府不愿意加入签署《反贪宣言》,还提出签署宣言的附带条件,反贪会是感到不屑的,并且还在周一(24日)再“酸”了槟州首长林冠英一轮,说宣言完全属於自愿性质,要签就签,不签拉倒,别耍大牌要求特例。

当然,槟州政府拒签反贪宣言,有其理由,我在此就不再赘述,而他们的立场也不是我想讨论的焦点,因为我对宣言更感兴趣。反贪会推出这份宣言让政府和坊间机构丶组织签署,就是希望国内所有州政府都加入反贪队伍,令社会个体都能对防范贪污存在一定的自觉性。他们在这方面的努力确实是值得褒奖的,因为有自觉就能起防范作用,甚至能够形成举报文化,提升反贪会执法效率。

然而,若我们从一般群众的角度来看,这份宣言是否拥有更为实质的作用,才是更为关键的。在了解反贪宣言後,我们知道,这份宣言仅是单纯地起着个人行为规范的作用,并不存在法律和执法约束力,虽然反贪会表明将主动监督签署者,但加入宣言的机构有223个,若包括刚加入的警队其宣誓人数已达上万,而反贪会目前仅有2700名职员,要主动监督各部的行政活动是极有难度的。

既然无法主动监督各部行政活动是否有贪污成份,那这份宣言总能成为官员们警惕自己别贪污的诱因吧?甚至能够履行主动举报贪污的承诺吧?那你知道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建立在甚麽基础吗?对,就是“不相信”。法治社会拥有不相信任何人的本质,所以我们有强调平等的法律架构,因为在这种社会中没人会相信,你的道德观念能够强到令你绝不犯错,包括贪污和滥权。

这套“不相信”理念,造就了欧洲在18世纪掀起宪政革命,进而形成所谓的民主思潮。

若从这角度思考,我相信坊间很多民众都会觉得,反贪会是否对《反贪宣言》过於乐观?贪污普遍存在於政府部门丶执法机构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每年的国家总稽查报告,也不断揭露了大量有舞弊和串谋成份的采购活动,涉及范围广泛,这种现象不可能签了份无惩治效力的宣言,就可以迎刃而解。

因此,我还是觉得,反贪会还是必须重新调整宣言的宣誓效力,并通过修订2009年反贪会法令赋予《反贪宣言》特定的法定效力,而非像目前般仅仅流於形式。此外,反贪会还必须建立完善和能够提供赏金的匿名举报系统,以鼓励签署者匿名举报涉嫌贪污的同僚,形成一种机制内“人盯人”的举报文化,因为我始终不相信,官员在签了没效力的宣言後,会立刻变成“零贪污”的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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