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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2008
加拿大:越犯法越轻罚
作者: admin

(加拿大)温哥华市警公布一份研究温市积犯(chronic offenders)判刑的报告,结果发现一些积犯在罪成10次之后,有25%只入狱一天,27%入狱2至30天,35%入狱1至6个月。而且积犯在罪成30次之后,他们所受到的刑罚竟然愈来愈轻,有违常理。报告也揭露其中一个超级积犯,承认20年来每日要犯案35次才够钱买毒品,一年就要偷抢240万元的物品。

市警报告内,描述了3个“超级积犯”的个人档案,从他们的故事可见这些积犯对社会构成的祸害有多深。

超级积犯一:20年每日干案35次

首名超级积犯于1966年生于阿省,1987年开始犯案,从1998年起,所犯的罪案全在温哥华发生,共有80次罪成纪录。“超积1号”告诉警察,他没有工作已20年,也没有领取福利金,他的“生活费”及买毒品的钱,全部来自所犯的财物罪案。他曾短暂参加过复康计划(rehabilitation),但不成功。他还对警察说,对于自己一直吸毒,感到“很满意”(pretty content)。

“超积1号”是可卡因用者,每日需要购买四分三安士的毒品,保守估计目前每安士可卡因的市价约为900元,即“超积1号”每个月需要用2万元买毒,即每年约24万元。根据一般偷来的财物转手价约为真正价值的十分一,“超积1号”每年需要偷、抢价值240万元的物品。

“超积1号”承认,每日要进行35宗财物罪案才能“够数”,而他“喜欢”下手的对象为商店,手法就是爆窃。然而,如果“超积1号”入狱,每年监禁他的费用只是5.2万元(省级监狱)。2001年以来,“超积1号”曾被落案控告112次,罪成46次;但35宗罪获暂缓起诉,12宗最后不获起诉。

警方估计,假如“超积1号”入狱一年,就有4000名无辜市民免于成为罪案受害人。

超级积犯二:电脑难存太多案件

1967年生于温哥华,“担任”职业罪犯已19年,自1985年起罪成154次。“超积2号”档案之多,令警方的电脑系统都无法全部存底,部分1990年以前的案底,需要另外以文件储存。

“超积2号”所犯的多是5000元以下偷窃案,平均最高入狱时间只有91天。他也是可卡因吸毒者,平均每日需要500元买毒品。

超级积犯三:犯法27年罪成140次

1961年出生的“超积3号”,犯罪生涯长达27年,罪成次数为140次,其中超过100次牵涉财物罪案。他也经常违反保释令,也多次不出庭,即使如此,每次再被控告,都没有受到更高的刑罚。

例如,1979年他因为爆窃入狱了60天,1982年他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入狱1年。但是7年之后,他又因爆窃被起诉,却只获判5个月入狱。此外,他在1991及1992年分别因为偷窃罪,在高贵林港分别坐牢2个月及3个月。但1993年,他在温哥华多次犯下了同样的罪名,刑期分别为1个月、14日及21日。

市警一哥:罪成3次再犯就判重刑

温哥华市警“一哥”朱小荪于本周二(18日)炮轰本省司法制度对积犯的刑罚太轻,并引述一份关于积犯的调查,显示某些“超级积犯”在入罪30次之后,竟然出现“愈犯法愈轻罚”的荒谬现象,25%积犯的平均监禁时间只有一天,5%更是半天都没有。

朱小荪狠批,宽松的司法制度令温哥华面临一场由职业罪犯传播的“犯罪瘟疫”。

虽然对司法制度失望,但市警也积极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就是“30振出局”(30 strikes and you’re out)的量刑标准;即是说,积犯如果罪名成立(conviction)30次后再犯,就要加重他们的判刑,加长监禁时间,期间并寻求协助他们真真正正的戒毒。

报告说,美国一些城市的判刑较严厉,有“三振出局”之例,即积犯罪成3次后再犯,就可以判重刑,较长期监禁这些危害公众安全的积犯。

市警公布一份研究温市积犯(chronic offenders)判刑的报告,指出温哥华目前有379名财物罪案积犯,其中27名被列为“超级积犯”(super chronics)。市警“积犯”的定义:(1)在过去12个月内曾以财物罪名被起诉12次或以上;或(2)被警方行动组列为严重财物罪行积犯;或(3)曾有违反法庭禁令纪录的财物罪犯。

报告指,在2001至2006年期间,温市的379名财物罪案积犯“业绩彪炳”,平均每人罪成39次;而被警方视为“超级积犯”的27人,占温市“财物罪案积犯”的7%,平均曾经罪成77次以上,其中6人更是有逾100次“案底”。他们平均年龄为35岁,84%在加拿大出生,大部分是白人。

1/4积犯只入狱一天

不过,报告发现,这些积犯在罪成10次之后,有25%只入狱一天,27%入狱2-30天,35%入狱1-6个月。而且,积犯在罪成30次之后,他们所受到的刑罚,竟然愈来愈轻,有违常理。

温市督察Rob Rothwell说,法官们不应再用复康(rehabilitation)作为量刑考虑,他说:“如果有些人完全无法脱离犯罪行列,他们已经是无药可救,犯罪已成为他们的习惯,因此量刑应该以保障公众安全为主。”

朱小荪提出“30振出局”的建议,对于曾经罪成30次并且再犯者,“为了保护公众,我们要求法官大幅度加长这些人的入狱时间;这些人少一天流连街头,就有多一些市民的家免于被爆窃、生活被打乱。”朱小荪希望,民选代表可以制定或修订有关法律,令法官可以依法加强判刑。

报告称,温市大部分的财物罪案由一小撮人所犯,而他们很多都是活跃于市中心东端,与很多其他美加城市相比,温市的财物罪案大部分与毒品、尤其是可卡因有关,但其他大城市的财物罪案积犯,则很大比例是与酒精有关,其中不少是在周末发生的、与酒后行为有关。

此外,温哥华的爆窃案是加国大城市中最高的,而在大温地区,温哥华的财物罪案数目也是排行第一,比列治文多1.6倍,比西温更是高出2.5倍。(温哥华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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