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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009
林冠英.你结婚,又关我事?
作者: admin

槟州总警长威拉阿育雅谷吁请夫妻不要在家中讨论政治,因为一些夫妻因此而离婚。

我收到这则短讯时,真的有点啼笑皆非,不过倒也理解阿育的“用心良苦”。这个偶尔与我一起吃早餐的阿SIR,原来也在烦恼着别人的“婚事”呢。

说到婚事,其实身为首长,我也很疑惑,为什么有人结婚,要是没有我的签名,两个相爱的人就不能终成眷属呢?

做首长之前,我真的不知道原来首长除了是一个州属的CEO之外,连人家的婚事也要管。

根据1976年法律改编(婚姻与离婚)法令第21(2)条文,任何本地人若欲与外国人结婚,必需要有此州的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签名,才能共结连理。

同一条文下,除了外国人,在槟城需要我动笔才能结婚的人,还包括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少男少女和再婚者(离婚或伴侣逝世者)。

虽然登记局的官员将文件带到我的办公室之前,已经做好一切的资料查证工作,但是有时需要签名的文件真的多到我手软,但想到这关系两个人的幸福,我没资格当月老牵红线不打紧,总不能破坏人家的幸福吧?

不过,回头想一想:越多人有意来槟城结婚,这对旅游业也是一件好事,我们可以赚更多钱。

刚巧上星期首相纳吉前来槟城接领他的Dato Seri Utama勋衔时,我们在席间也聊起首长的这份“特别任务”。

不提还好,一提之下,纳吉也猛点头认同我的观点,因为这让他想起他当彭亨州务大臣时拚命签名“成全”人家的回忆。

他问我,“嘿,你有拒签过吗?”

我说,“人家两情相悦,我们怎能说不呢?我上任一年多来,全部都OK的;有一次我甚至亲自面试未成年者及他的家长们,以确保双方是真正要结婚。”

纳吉想一想,说,“唔,我也是,从来没有拒绝过人家的婚事”

然后我们俩相视而笑。

我对首相说,这规定似乎很不符合逻辑,万一我出国几天或太忙,没赶得及签名,那人家就不能结婚了?能否有办法修改这个条文?

也许是过来人,纳吉也认同州务大臣连婚事也管,的确工作过多,并认为有关条文应该被检讨,还感谢我提醒他。

至于我未来,还需不需要管别人的婚事,就有待首相的消息了。不过,与首相见面时,我当然发挥我的“讨钱本色”,把脑里倒背如流的槟州发展计划一一说出,庆幸的是,首相也很慷慨地表示会考虑这些建议。

希望除了“婚事”,首相也会答应更多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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