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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14
王建民.国会通过伊刑法可能性
作者: admin

伊斯兰刑事法,作为私人法案要在被辩论之前,还有一段很远的路要走。

日前,关于伊斯兰议员是否会将通过提呈私人法案到国会,并在这个国家来落实伊斯兰刑事法,仍然众说纷纭,观点各异。不过,许多人并不知道要成功将一项私人法案呈上国会议员的手上其实是一项艰巨和繁冗的过程。

国会议员再也古玛(Dr Jeyakumar)尝试提呈一项题为社会包容法案的私人法令。我作为沙登区国会议员,也挺身附议这项法案。三月份的国会议会开始的几个星期前,我们提交了该法案和许多相关文件。不过,这项法案最终也没有被编入国会议程,即将所有议案编入议会文件,以便允许国会议员进行辩论和批准。

或许大家会有疑问,到底什么是社会包容法案?简单来说,这项法案就是建议国会遴选成员,设立一个社会包容委员会,来监督影响社会公正和赤贫的国家政策等相关议题。

社会包容委员会可比喻成人权委员会(SUHAKAM),但社会包容委员会的领域专注在赤贫课题,而非维护人权。SUHAKAM自创立以来在各社会领域发挥亮眼的表现,不断监督凡涉及滥用人权的案件,例如贩卖人口活动,净选盟大集会期间所发生的警察暴力事件和原住民土地权纠纷等等。因此,我们期许社会包容委员会也能在赤贫课题上交出相同的表现。

事实上,既然全国有80巴仙的家庭,由于收入过低,而有资格获取第一轮的一马援助金(BR1M),那批准设立社会包容委员会便不是没有道理的建议。究竟为何我们的法案还是无法被通过呢?

我们得知的理由是,这法案不符议会常规49(2)条文,因为它违反联邦宪法第38条文,有关条文清楚阐明统治者的权力,包括要在涉及该条文的政策上必须咨询该理事会,例如东马土著和马来人的特别权益。然而,我们感到百思不得其解因为这项被提呈的法案已清楚表明了社会包容委员会应遵循联邦宪法第38条文来进行。

无论如何,我们在作出局部的修改后,还是会在六月份的国会议会上再提呈这项私人法案。

若议长以违反联邦宪法的理由驳回社会包容法案,那他便没有理由不拒绝同样作为私人法案而被提呈的伊斯兰刑事法法案,因为它进一步涉及变更国家体制和修改数项法令,包括刑事法。

无论是社会包容法案或伊斯兰刑事法法案,作为一项私人法案是很难会被议长接受的,因为议长必须履行职务根据次序的重要性而将议案编入国会议程里。一般上,政府事务会被优先编入国会议程,包括附加预算和其他有待表决的法案。唯有政府事务进行完毕后,来自朝野双方的个别国会议员才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议案。

然而,政府事务从来都是堆积如山和难以被处理完毕,更何况是非政府事务,包括辩论私人法案的工作便永远被排除在议会厅外,当然,议长可以行使他的权力来批准伊斯兰刑事法为优先处理的政府事务,以便允许议员进行辩论。但此举是很危险的,其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会树立一个不好的先例,允许国会优先辩论由个人议员提呈的私人法案甚于处理政府事务。第二,更重要的是,正如国阵极力避免此事情的发生,然而当议员对这项法案进行表决时,会容易试图根据宗教和种族来制造下议院议员的分裂。

不过,有一件事是可以确定的。若伊斯兰刑事法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被安排进入辩论环节,卡巴星必定会发表了慷慨激昂的和铿锵有力的讲话来捍卫人权的民主宪政和正义的原则,坚定立场誓死反对伊斯兰刑事法。虽然卡巴星已离开了我们,但身为行动党党员的我们必定会通过议会斗争和决心来延续他的精神和不屈服的姿态来捍卫世俗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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