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Newsletter 活动
18/08/2008
DNA法案呈国会一读.警方可索囚犯DNA样本
作者: admin

(吉隆坡)内政部周一(18日)在下议院提呈2008年脱氧核糖核酸(DNA)法案一读,一旦国会通过法案,警方和政府医护人员可以取得任何吸毒者、扣留犯、被控上法庭者或正在服刑囚犯的DNA样本。

由于大马目前并没有任何有关DNA的法令,因此,执法者不能够在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下,取得任何人的DNA样本。

但是,随着这项法案周一由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哈密提呈国会一读,往后执法者只要有合理和足够的理由相信任何人士触犯法律,都可以套取他们的DNA样本。

法案也阐明体内样本(intimate sample)和非体内样本(non-intimate sample)。

法案阐明,“非体内样本”(non intimate sample)包括:

a)除了阴毛以外的毛发

b)指甲或指甲下采取的样本

C)从一个人身体上所采取的化验物,除了体内样本所要抽取之物

d)唾液

法案阐明的“体内样本”(intimate sample)包括:

a)从一个人的身体、尿液或阴毛处所采取到的液体或细胞、或精液、血液样本

b)从一个人的性器官(包括阴毛)或身体上的洞孔,除了咀吧,所取得的化验物

只有政府医护人员才能够取得任何人士的DNA体内样本,而非体内样本则可以由政府医护人员、警方人员和化学人员取得。

索取DNA样本须当事人同意
执法者须提书面要求

要取得任何人士的DNA体内样本,获授权的官员须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当事人签署同意书以取得他的DNA体内样本,但如果无法即时提出书面要求,也可以提出口头要求,惟过后必须补上一份由当事人签署的同意书。

法案阐明,除了吸毒者和任何在联邦宪法149和150条款下被逮捕,或在有关条款下所制定的任何法律条文或条例下被捕者可以被套取DNA体内样本之外,若执法者有足够与合理的理由相信某个人触犯法律,执法者可要求取得相关人士的DNA体内样本。

或者,如果执法者相信他们所取得的DNA样本可以用来做为案件的证明,执法者也同样可以取得当事人的DNA体内样本。

同时,警方也在法案下被赋予权力,被允许通过任何方式来套取一个人的DNA非体内样本。

拒提供DNA非体内样本
可监1年或罚款1万

任何人士如果拒绝提供DNA非体内样本,将被视为触犯DNA法令,最高刑罚可以被判坐牢不超过1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外,除了以上在法案第12和13条文中所阐明可被套取DNA样本者之外,任何人士都可以自愿性的提供DNA样本;自愿提供DNA样本者,可以向警阶不低于副警监的警官索取提供DNA样本的表格,以表明自愿提供DNA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的意愿。

除此之外,任何正在服刑的囚犯,都可以被取得DNA体内或非体内样本,以供当局进行DNA分析用途。

在此法案下,政府将必须设立DNA资料库,以收集和收藏DNA样本。

分享到:
热门话题: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