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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2010
钦差.国际公约框架制定种族关系法令
作者: admin

过去胎死腹中的“种族关系法令”因近日两位国中校长的“回国论”风波,再次掀起热议。这个研拟外国种族关系法令之构想,是在两年前发生“寄居论”风波后,由前内政部长提出的。岂料,去年初内阁却以种族关系发展状况良好为由,推翻拟好的法案。一些政治人物也认为目前的法令,如内安法令和煽动法令,足以应对煽动种族情绪者,所以无须另立法令。

一般舆论认为,时过境迁,1948年的煽动法令的定义,已太过流于广乏与笼统,它的存在反而直接阻遏人民全面及自由参与国家公共议题的讨论和表达他们正面的意见。

许多民间团体都赞同莱士雅丁部长的建议,即制定以英国“种族关系法令”为蓝本的法令,以取代过时的煽动法令,进而更加有效惩治宪法架构以外的歧视和规范种族仇恨言论与犯罪。

英国的种族关系法令是依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法律框架来制定的。全世界共有大约170个国家签署上述公约。公约于1965年12月21日在联合国大会议决通过,并在1969年1月4日生效。

公约第1(1)条文清楚阐明其定义;种族歧视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系和民族或一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一些国家参加国际公约后,有关公约自动成为本地法律的一部份。其他国家包括美国与加拿大,因它们的宪法里已提供种族歧视的保障,所以没有另立一条特定的种族歧视法令。

经过修订英国的“1976年种族关系法令”,除了涵盖不同种族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就业和就学机会,基本福利等可能面对歧视的有关条文外,法令也确保各族人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其中一条文尤其禁止冒犯种族的行为,例如在公众集会上作出有种族偏见的言论,以及在公众地方张贴带有种族歧视或偏见的海报或标贴。有关法令不仅明文提供推广打击种族歧视的研究和教育计划,而且也规定加强社会对该法令的认识及鼓励公众遵守。

有一民间团体建议政府立即签署该国际公约,以向国际社会展示大马要打击任何形式种族歧视的诚意。其实,签署该国际公约即意味着政府的政策都得符合“不歧视任何族群”为标准,而且在政经文教领域须做到各族平等。

公约允许缔约国政府制定保护政策,以协助落在其他族群后头的族群,如保留一些固打给他们,以拉近他们与其他族群的距离。不过,这些保护或优惠的政策必须定期检讨,以免造成其他族群的隔离,而且目标达到后,这些政策也须逐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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