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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9pm 22/09/2021

贪污洗钱

贪污洗钱

基金会贪污洗钱失信案 | 主控官:不符反贪法令逻辑   “供情报享免控权荒谬” 

阿末扎希周三抵步法庭时,向媒体镜头打招呼。(林明辉摄)

(吉隆坡22日讯)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嫌健康思维基金会的贪污、洗钱及失信案件主控官拿督罗兹兰副检察司说,仅仅因为被告在调查中向反贪会提供情报,就享有免控权,如此诠释有关法令是荒谬的。

今天是控方进行口头陈词的第1天,罗兹兰提出理据反驳辩护律师郑宝德此前指阿末扎希应该免控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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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德于9月6日进行口头陈词时指出,阿末扎希按反贪会发出的命令,提供真实情报,因此在反贪会第30(7)条文下,享有免控的权利。

罗兹兰今天陈词时说,辩方对反贪会法令(694法令)第30(7)条文所作的字面诠释会使该法律成为荒谬(absurdity),因为其有意让根据该法令第30(1)及第30(3)条文,公开任何情报的所有人免于提控,无论调查结果如何。

她说,当在调查中发现某人已抵触该法令,而该名人士因为公开情报而获得免控权,如此的逻辑令人感到质疑。

她不同意辩方提出论据,即被告已提供关于此案的情报,因此他是不可触碰的,并指这不符合反贪污法令的逻辑。

她引用1948和1967年诠释法令(388法令)第17A条文,主张第30(7)条文的范围和意图不应单独被解读,反之必须和其他法律条款协调解读。

该法令阐明,推广立法目的的诠释应优先于不推广相关目的或目标的诠释。

她在陈词中提到,有目的性的诠释规则允许法庭查看与立法颁布背景有关的外部资料,她引用志期2008年12月15日和志期2018年4月4日的国会议事录(Hansard),记录当时颁布第30(7)条文和废除有关条文的提案。

“当阅读整个立法背景时,颁布第30(7)条文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证人提供合作,公开情报和文件,以协助反贪会调查。”

她说,该条文仅适用于公开情报或文件的人,其所提供的情报或文件可能会让某人被采取刑事或民事行动或遭索赔。

第30(7)条文没提供免控

她说,若制定打击贪污的法律,却让贪污者受到相同法律的保护,会向民众传递错误信息,让人民误以为反贪会只是一个摆设,无法对付违法者,并且让人民有种印象认为反贪会只会收集情报,而不采取行动。

罗兹兰强调,第30(7)条文没有提供免控,仅让协助调查的人士,在主控官酌量权之下,免于被起诉。

她提及反贪会查案官的职责,即根据第30(7)条文,有权传召任何人问话,包括尚未被提控上庭的人提供情报,这是调查过程的一部分。

他说,查案官在完成调查并考量所有证人的情报后,就向主控官提呈调查报告,并针对控状提出建议。

“若反贪会录取证人的口供,所有人都受到保护,每个人都不可触碰的,那么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不解辩方没更早提免控要求

她也引用上诉庭2021年在张志康诉主控官案的判决,提及第30(7))条文不赋予任何公开情报的人,在可能抵触任何罪行下被免于提控。

此外,罗兹兰也不解为何辩方没有在更早的阶段提出免控要求,被告是在2018年在地庭被控,随后2019年案件移交高庭,辩方并没有提出免控要求。

“我们感到很奇怪,辩方等到最后一刻,即控方结束举证的阶段才提出免控要求。”

她说,此案已经经历53天的审讯,传召99名证人供证,有745项呈堂政务,同时审讯期间经历首相交替、行管令和疫情,但辩方在这期间并没有提出有关免控要求。

她说,假设被告拥有提出豁免要求的权利,但长久以来保持沉默,实际上被告已放弃有关权利。

也是巫统主席的阿末扎希面对47项控状,分别是12项失信、8项贪污及27项洗黑钱控状,案件涉及健康思维基金会上千万令吉。

案件于下10月4日续审,控方将继续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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