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高庭择定12月29日(周三)上午10时30分,就华小和淡小是否违宪一案,作出裁决。
此案今日在吉隆坡民事高庭进行第二天聆审,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诉辩双方结束陈词后,择定上述下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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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起诉人是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岛马来学生联盟,GPMS)、莫哈末扎依(代表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再纳阿比丁(代表马来作家联盟,GAPENA)。他们入禀法庭挑战华淡小是否违宪。此案有13名答辩人。
较早前,第1和第2名起诉人的代表律师哈聂夫在回复陈词时,以1982年独大(独立大学有限公司)案件的裁决理据为例,当时独大针对政府不批准该公司,创办使用中文媒介语的独立大学,而申请司法检讨的上诉案件。
哈聂夫:公共机构强制用国语
他指出,仔细研究联邦法院对独大案件的裁决,显示了若当时允许独大运作,将会是根据1971年大学与大专学院法令的规定运作,这也意味着独大被归类为联邦宪法第160(2)条款中所阐明的“公共机构”。
他进一步说,在联邦宪法第152(6)下被定义为公共机构,在官方事务上必需强制使用马来语作为主要媒介语。
他表示,联邦法院在上述独大案件的判决理据,可用于华淡小,因华淡小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2、17和28条文下存在,也属于第160(2)条款所指的“公共机构”。
黄觥发:案不能受限独大案裁决
此外,第6和第7名答辩人的代表律师黄觥发在回复陈词时指出,此案不能受限于联邦法院在1982年对独大案件作出的裁决。
黄觥发指出,联邦法院就独大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决是在1982年,且是根据1971年大学与大专学院法令作出的判决,然而如今此挑战华淡小是否违宪案,则是基于1996年教育法令。
“不同的法令,不同的案情,因此这个案不能受限于那个案(独大案件)的裁决理据。”
第6和第7名答辩人分别是代表教总的拿督王超群,以及代表董总的陈大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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