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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8pm 08/12/2021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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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案上诉失败  法官:行为令国家蒙羞

上诉庭三司(左起)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拿督瓦兹尔阿兰。
上诉庭三司(左起)拿督阿都卡林,拿督哈斯扎娜,拿督瓦兹尔阿兰。

(布城8日讯)三司一致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提出的上诉,并裁定维持高庭的判决,即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

三司维持原判7罪皆成立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于今早10时40分左右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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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都卡林在宣读简单判决理据时指出,纳吉在SRC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国家利益,而是令国家蒙羞(National Embarrassment)。

他说,政府明知有关的政府相关公司没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还为有关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是相当荒谬的。

他指出,政府为资不抵债的公司的贷款承担所有风险,并不符合国家利益。“这是糟糕的财务管理。”

他进一步说,在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贷款给SRC的事宜上,纳吉积极参与,以确保KWAP发放贷款给SRC。

指不关心KWAP贷款资金去向

“然而,在有关资金发放后,上诉人(纳吉)对资金的去向漠不关心,也没有向SRC询问资金的情况,也没有询问资金如何使用,以及用于什么目的。”

“他甚至指示第二财长不要插手SRC的事务。”

阿都卡林指出,纳吉这种行为只能说明一件事,那就是一旦该笔资金获得担保,纳吉对它拥有总体控制权,那么就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金谋取个人利益。

他说,这体现在4200万令吉的资金从SRC流入纳吉的个人银行账户。

“这不能说是为了国家利益而做的事情。这里没有国家利益,只有令国家蒙羞。”

因此,他指出,上诉庭三司认为,高庭法官裁定纳吉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罪名成立,是完全正确的。

(图:美联社)
准暂缓执行监禁罚款 

法庭今日批准纳吉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以便让他向提出上诉。

这意著纳吉现阶段不必坐牢及偿还罚款,直到联邦法院对纳吉的上诉申请作出栽决。

控方认为,联邦法院一般上会在3个月内,为纳吉提出的上诉申请进行案件管理。

此案今早大约9时35分透过Zoom线上方式开庭,阿都卡林用了大约1个小时宣读简单的判词后,宣布上述裁决。

坐牢12年罚款2.1亿

此外,上诉庭也维持高庭此前判处纳吉的刑罚,即总共坐牢7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的刑罚。由于刑期同时执行,纳吉只需坐牢12年。若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从线上视讯画面看来,通过Zoom聆听裁决的纳吉相当冷静。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在阿都卡林作出上述裁决后,申请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他在陈词时指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暂缓执行刑罚并非不寻常的事情。

阿都卡林批准沙菲宜提出的申请,同时维持纳吉由两名担保人以200万令吉保释的条件,以及每个月需前往邻近的警局报到两次。

今日透过Zoom线上方式列席的辩方团队成员有沙菲宜、旺艾祖丁、法汉、拉玛哈兹兰、艾莉娜、沙茜拉哈娜比、哈威德吉星、莫哈末法汉、旺莫哈末阿凡。

沙菲宜是基于儿子,也是辩方团队律师之一的莫哈末法汉确诊冠病,因此辩方团队正在隔离中;纳吉因曾到其律师事务所检查此案的宣誓书和签名,结果也需要隔离,所以今日没有现身司法宫上诉庭。

以拿督希旦峇兰为首的控方团队都有列席,成员有阿斯鲁夫副检察司、苏莱曼邱景辉副检察司、唐纳德副检察司。

新闻幕后
2019年开审 去年下判

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是于2019年4月3日在高庭开审。经过57天审讯及控方传召57名控方证人后,于2019年8月27日正式完成举证工作。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2019年11月11日宣判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案所有控状表罪成立,纳吉需要出庭自辩。

辩方从2019年12月3日开始经过逾30天的辩护及传召19名证人出庭,纳吉选择在证人栏里宣誓为自己辩护,此案于去年3月11日完成自辩阶段。此案随后于去年6月1日进入口头结案陈词。控辩双方在经过5天的口头陈词后,于同年6月5日完成口头结案陈词阶段。

莫哈末纳兹兰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纳吉7项控状罪名成立,分别是3项刑事失信、3项洗黑钱及1项滥权控状。纳吉在此案中被控的滥权罪名,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至于3项刑事失信罪名和3项洗黑钱罪名,则各项罪名被判入狱10年。纳吉在去年7月30日针对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

这意味纳吉7项罪名共坐牢7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由于刑期同时执行,只需坐牢12年。若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牢狱代替。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申请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法官批准申请,但增加100万令吉的保释金,这也意味着纳吉是以200万令吉外加2名担保人保外。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于今年4月5日聆审纳吉提出的上诉,并在5月18日结束长达15天的聆审,今日宣判。

纳吉被控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控状

●第一项:涉27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27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二项:涉5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5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三项:涉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被告涉嫌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10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四项: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罪被告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于2018年8月8日被“加控”,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4(1)(b)条文的3项洗钱控状。

两项控状指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透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非法金钱活动获得的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第3项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在同一地点以RENTAS收取非法金钱活动获得的1000万令吉。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及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获取的资金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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