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跳槽法案及相关问题论坛
(吉隆坡9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表示,不应为反跳槽法案而对阐述基本自由权利的联邦宪法第10条款进行修改。
“对大马律师公会而言,我们乐见修改联邦法案的建议,但并不是第10条款,因为该条款参照基本自由权利,而我们不希望联邦宪法的基本自由权利被限制和受到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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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没有修改联邦宪法第10条款的必要,因为该条款已提供足够的价值体系,反之应采用增设不同部分、章节或附表的方式来制定反跳槽法或罢免法。
她今日在“反跳槽法案及相关问题论坛”上也说,律师公会不反对罢免法,但认为人民可能对罢免法还没有做好准备,例如人民对罢免选举的运作方式、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如何实施的机制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但她表示,议员在胜选后转换政党是对选民的背叛,属于不道德行为,而现在制定反跳槽法律是合适的,因此应该抓住机会,首先制定反跳槽法。
梁信友:应修改宪法第48条款
人权委员会联合主席梁信友也抱持相同的看法,认为政府应该修改的是联邦宪法第48条款。
他指出,政府基于1992年联邦法院在吉兰丹州议会诉诺丁沙烈案件的判决而修改第10条款,有关判决指制定州反跳槽法律限制结社自由是违宪的。
不过,梁信友认为,仅修改联邦宪法第48条款即可,明确说明跳槽行为会导致国会议员失去议席。
联邦法院第48条款阐明国会议员失去议席的7种情况,包括精神不健全、破产、持有公职部门的支薪职务、没有申报选举开支、犯下刑事罪及被判处一年监禁或超过2000令吉罚款、双重国籍,以及犯下选举罪行。
黄进发:不应强迫沿用同一模式
“让各州自行制反跳槽法”
政治学者黄进发说,联邦政府不应该强迫各州属沿用同一套反跳槽法。
他在论坛后对星洲日报说,政府应该让各州自行决定反跳槽法的模式,因为只有各州属才知道哪一种法案模式最合适。
他说,政府应该赋予州属制定反跳槽法的权力。
“如果强制州属遵循政府的模式,并复制政府的反跳槽法,若有任何失误,届时就需要三分二多数票才能进行修正。”
他表示,至于政府在反跳槽法案上可以先考虑清晰的跳槽定义,即让相关跳槽的席位自动悬空;至于较为不明确的跳槽行为,则可沿用反跳槽法,并留待日后处理。
范平东:拟最佳方案落实反跳槽法
净选盟主席范平东指出,负责研究反跳槽法案的国会特别委员会正在积极与利益相关者拟议反跳槽法的最佳方案,以期能制定最好的落实方式,加强民主体制。
他致词时说,净选盟不希望任何落实方式会对民主造成破坏。
他表示,以目前情况来看,各个议员都是基于各项原因跳槽和退党,并非全部议员都是“坏青蛙”。
“要知道好与坏,就必须找出一个方案,以区分这些政治青蛙。”
他说,我国需要制定一个反跳槽的机制,以恢复选民对选举及民主体制的信心。
论坛分4环节进行
今日的论坛是从上午9时至傍晚5时45分进行,论坛分为4个环节。
首场论坛针对反跳槽法案的“跳槽”定义、第二场论坛的内容为传统的反跳槽法与反跳槽罢免法之间的关系;第三场论坛为强制实施或开启州属级的反跳槽法;而第四场论坛主题为其他阻止跳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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