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9日讯)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表示,大马海事局允许来自印尼的非公约船只到大马港口,惟条件是有关船只必须遵守并拥有由印尼海上通信总局发出的必要安全证书,同时必须携带印尼非公约船只证书在船上。
“这是全马,包括沙巴和砂拉越,处理来自印尼物物交换船只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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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脸书发文,针对印尼驻沙巴领事馆经济事务官莫哈末慕西林发表有关大马和印尼贸易船只受沿海贸易政策监管的不正确言论作出回应。
他澄清道,该部并没有限制任何大马与印尼之间的小型船只贸易,并且将继续监察有关课题,而海事局也已接获指示,向印尼驻沙巴领事馆作出解释。
莫哈末慕西林早前称,位于斗湖水域和印尼加里曼丹进行的贸易是木壳船只和小型船只,皆不受国际海事组织 (IMO) 规定所承认,而根据沿海贸易限制,国际海事组织所限制的是使用钢壳船只进行贸易。
魏家祥对此说,莫哈末慕西林具有误导性的言论是与印尼非公约船只有关,并且已错误地把问题归咎于我国的沿海贸易政策。
“首先,沿海贸易政策是受1952年商船运输条例(MSO 1952)所监管,而非莫哈末慕西林所称,受国际海事组织条例所监管。”
他说,1952年商船运输条例的65L(3)条款允许在该条文下,给予以下大马注册船只的豁免:
1. 净重少于15吨
2. 拥有MSO 1952 475条文的执照(船只执照)
3. 拥有MSO 1960(沙巴及砂拉越)执照
4. 由大马政府、州政府或港务局所拥有或租赁。
另外,莫哈末慕西林还说,使用少于15吨的木壳船及小型船只所进行的贸易活动,是不受我国的沿海贸易政策所约束,该政策要求所有涉及本地货运的船只必须拥有生效的本地船运执照。
魏家祥对此表示,与沿海贸易政策不同,该课题涉及印尼的非公约船只(通常是500总吨以下船只)的贸易证书承认,而有关船只主要用于进行物物交换贸易。
“2018年12月,大马与其它8个东盟成员国(除了缅甸)已签署谅解备忘录,相互承认非公约船只(NCV)的证书。”
他指出,在该项谅解备忘录下,我国承认由个别船旗国中央海事行政所发出的NCV证书。
他还说,交通部向来保持开放态度,乐意与各方进行讨论与对话,并邀请所有利益相关者与该部进行对话,以让他们了解该部的职权范围,与交通及运输相关的课题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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