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21日讯)2名舵手和27名渔民昨日各别在1985年渔业法令下被控,法庭宣判被告罪名成立,总罚款330万令吉。
彭亨州海事执法机构在告中指出,在首宗案件中,32岁的舵手黄大奎(译音)被判罚款200万令吉,5名年龄介于26至53岁渔民则被各别判20万令吉,如果被告们无力缴付罚款,则以入狱3天至6个月不等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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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们是被控于去年8月7日,在云冰那示河口以东约24.2海里,使用伪造的渔船注册号码,并因此触犯1985年渔业法令第14 (3) (b) 条文。
渔船充公 海鲜柴油市价150万
法庭宣判把渔船充公,预计渔船拍卖收益,渔船上的海鲜和柴油市价逾150万令吉。
在次宗案件中,55岁的舵手陈阮阮(译音)被判罚款4万令吉,22名渔民则被各别判1万5000令吉,总罚款数额为37万令吉。
被告们是1985年渔业法令15(2) 条文下被控,即在未经马来西亚渔业局书面许可,在我国水域装载、卸载和转移渔业产品,所有被告都认罪。
被告们的渔船是于去年3月31日,在刁曼岛海域被大马皇家海军扣留,这起案件随便移交彭亨州海事执法机构展开调查和负责相关法律行动。
法庭宣判这艘渔船须归还给原主,但对方须支付5万令吉的扣留费用,渔船上总值11万6零60令海鲜和柴油则拍卖。
上述案件是由地庭法官莫哈未卡里负责审讯,主控官是来自彭亨州海事执法机构的哈雅蒂和法拉汉。
与此同时,州局长卡马阿里芬表示,法庭上述的判决,对该机构来说是一项胜利。
他说,该机构会继续遏制越南外国渔民入侵我国海域非法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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